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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交易開戶

發布時間: 2021-05-09 08:11:40

㈠ 何時規定要以凈地出讓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於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本地區

㈡ 一般土地交易要交哪些稅費

一般土地交易都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但土地交易的環節不同,稅種也不同,具體分類如下:

1、新征耕地環節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2、土地出讓環節需要契稅和印花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稅。

3、土地轉讓環節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

(2)國土資源部關於交易開戶擴展閱讀

土地交易後的使用用於投資所需繳納的稅種

1、免徵收營業稅。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是可以不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將房地產轉讓的行為暫時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是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對外投資,計入應稅所得。

4、契稅。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由產權承受方繳納契稅。

5、印花稅。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㈢ 國土資源部不再保留的了嗎

3月13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國務委員王勇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根據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中國將組建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履行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等。

㈣ 在國土資源部批地需要哪些東西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佔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2004〕 28號文件下發後減免和欠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額清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和適時調整的具體辦法,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徵收標准,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徵佔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堅決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執行本通知,對國發〔2004〕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盡快制定本通知實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完) 解讀: 為什麼要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標准? 從國際經驗看,不動產稅收一般佔地方財政收入的70%以上,而我國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與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僅這三項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就達到70%,不動產方面的稅收所佔比重很低。完善不動產稅收政策、加大不動產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應當成為下一步完善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的方向。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大不動產保有成本,研究開征物業稅(不動產稅),《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稅收設置,在建設用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只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徵收情況看,2003—2005年,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徵收額分別為:91.5億元、106.2億元、137.3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主要問題就是稅率過低,平均稅負只有1.2元/平方米,並且征繳不到位,對多佔少用、浪費土地現象缺乏經濟制約。從實際操作看,物業稅的出台需要一定過程,目前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既可以起到提高建設用地保有成本的目的,又簡便易行,便於操作。為此,《通知》明確要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標准,擬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倍,並嚴格控制減免稅范圍。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標准,可以有效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據初步測算,標准提高後,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將從2005年的137.3億元提高到400億元以上,不僅可以加大用地者的土地保有成本,促進集約節約用地,還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促使城市政府立足於存量建設用地的有效利用,緩解城市規模擴張沖動。 《通知》提出的調控措施對地價水平會產生什麼影響? 《通知》從調整利益機制入手,提出將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及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等政策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價的構成和水平。 從當前地價構成看,取得成本(征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費用)、開發成本(幾通一平費用)和政府收益(相關稅費和土地純收益),大體各佔1/3,其中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明顯偏低。從一些試點城市的測算看,政策調整後,征地補償安置費大體要提高1倍,地方政府獲取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在地價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對地價水平的影響是:房地產用地出讓價格將基本持平(房地產用地是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價格由市場決定),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上漲40%—60%,但也只是恢復到基準地價的水平(工業用地價格一般是成本價格,目前,按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是按基準地價的70%確定的,各地工業用地實際出讓價比這還要低)。從這些試點城市的實際情況看,地價上漲的幅度是可以承受的。同時,工業用地價格適度提高,也可以從經濟上抑制工業用地過度擴張,有利於促進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 為什麼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當前土地調控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工業用地增速過快,除了投資拉動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區之間惡性競爭,競相壓低地價招商引資,一些地方為引進工業項目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政策。這一方面造成國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對此,《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訂並公布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准。但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地方為了方便招商引資而人為壓低最低價標准,甚至人為壓低基準地價,造成了新的區域不平衡。為解決這一問題,《通知》明確國家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以遏制各地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的惡性競爭行為。同時,這一制度也有利於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有利於地區之間產業的梯度轉移,有利於以工補農、以城促鄉、城鄉統籌的和諧社會的建立。 需要說明的是,國家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並不是全國工業用地一個價格,而是要根據全國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水平等綜合平衡後分等級確定,在綜合平衡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所確定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土地利用政策,體現國家區域發展政策,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同時,為保證最低價制度的嚴格實施,增強工業用地出讓的公開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通知》強調要規范工業用地出讓管理,明確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記得採納啊

㈤ 國土資源部關於地下建築物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復函是否有效

您好,該文件已失效。具體可查:國土資源部《關於公布已廢止或者失效的 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的有關要求,我部開展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將國土資源部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號)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准。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㈦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以國土部門不會出台這方面的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民生問題,黨中央非常重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出台了最新的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
2015年1號文件中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政府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並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政府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系。
三、「農村宅基地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
2015年1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㈧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出讓是否允許"現狀"出讓

肯定的答復你:如果你所說的「現狀"是指地上原有建築物沒有拆遷或沒有談判補償,就劃定四至邊界,掛牌或拍賣出讓的話,我可以肯定的告知你:不允許。政府必須把權屬糾紛處理干凈,才能公開出讓。不允許讓開發商參與拆遷。

㈨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我村去年征去土地218畝林地264畝。55至60周歲104人即征即保去年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村人囗380人,不足0.2畝行政村為單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現留土地24畝。租用116畝他們想全征去、下一代怎辦不建沒嗎;;明年要修30米寬公路也要我們村土地,政府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