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加強銀行卡交易監測和使用管理
(三)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發卡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護系統,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要為申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碼設置和修改服務,密碼應能通過櫃台、電話銀行等渠道快速、安全修改。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及其他服務憑證時,應對卡號進行部分屏蔽(辦理櫃台業務列印的憑證除外)。發放的銀行卡卡片應符合《銀行卡卡片規范》(JR0052-2009)和《銀行卡聯網聯合技術規范》(JR0055-2009)的要求。發卡機構應積極發行採用PBOC 2.0標準的銀行IC卡,提高卡片防偽能力。經持卡人同意,對大額交易,發卡機構可以採取電話、簡訊等渠道向持卡人確認或進行風險提示等風險管理措施。對於銀行卡信息可能發生泄露的,發卡機構應聯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盡快換卡或修改密碼,不能聯繫到持卡人且情況緊急的,可採取措施臨時鎖定持卡人賬戶。
(四)完善對交易信息的動態監測。發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銀行卡交易監測系統,建立持卡人主體交易信息資料庫,實現對持卡人信息的風險防控。對信用卡授信額度及分期付款等業務的信用額度應合並計算,統一各項業務指標和風險指標的統計口徑。
(五)加強大額、可疑交易信息監測和報送。發卡機構要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履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加強對銀行卡資金交易的監測。對同一持卡人大量辦卡、頻繁開戶銷戶、短期內資金分散匯入集中轉出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反洗錢報送。對有疑似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發卡機構可採取臨時鎖定交易等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確認存在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發卡機構應採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發卡機構要將相關銀行卡風險信息及時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積極報送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充分利用共享機制進行風險防控。
(六)嚴格自助轉賬業務的處理。未經持卡人主動申請並書面確認,發卡機構不得為持卡人開通電話轉賬、ATM轉賬、網上銀行轉賬等自助轉賬類業務;為持卡人開通自助轉賬業務時,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開通有關業務的風險,並要對持卡人進行更為嚴格的真實身份核查,確保實名開戶;未履行職責,產生資金風險的,要依法承擔責任。持卡人開通電話、ATM轉賬的,每日每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持卡人開通網上銀行轉賬的,應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否則單筆轉賬金額不應超過1千元人民幣,每日累計轉賬金額不得超過5千元人民幣。繳納公共事業費及同一持卡人賬戶之間轉賬的除外。
2. 尊敬的客戶:您好!您在工行留存的身份信息待完善,據監管要求,我行將從4月25日起中止您賬戶資金交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工行《境內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綜合治理方案》(工銀辦發〔2019〕243號)等相關文件,工行將對「非實名」和證件有效期錯誤等客戶身份信息有誤的客戶開展交易限制措施。具體中止時間及中止情況等,請以各分行規定為准。身份信息有誤的修改方法如下:
1.手機銀行:可核實完善身份證有效期、職業、地址、手機號。請登錄手機銀行,選擇「安全中心-更多-個人客戶身份識別」辦理。完成後,您可返回「個人客戶身份識別」檢查相應條目是否自動消失(若未及時更新,可點擊「刷新」按鈕)。在完善所有信息後,請您按頁面提示選擇「點擊解除控制」按鈕,即可解除反洗錢標志,您的賬戶將於次日解除控制。
2.營業網點:可更新開戶證件類型或身份信息。請攜帶本人賬戶、居民身份證到工行網點辦理。
溫馨提示:
1.因疫情原因臨時解除賬戶控制,如在2020年6月15日前仍未更新信息,工行會重新恢復賬戶控制。如通過電話銀行人工服務臨時解除「反洗錢身份識別」導致的賬戶控制,後續辦理手續及影響請以人工坐席告知信息為准。
2.若簡訊中有網址鏈接,不要隨意點擊操作。請參考上述方式處理,或致電95588人工服務核實。
(作答時間:2020年7月13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3. 工商銀行信用卡還款顯示:身份信息不符合監管反洗錢身份識別標准,如何處理
因為身份信息出現識別故障,所以要到網點重新認證。
請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卡,到全國任意網點辦理賬戶身份信息核實,不能代辦,建議在網點同步辦理信用卡還款業務。
信用卡開卡激活都要本人攜帶身份證去銀行櫃台辦理,故不用擔心,即使可以辦好信用卡,也無法辦理開卡激活,那麼信用卡也是無法使用的。
(3)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擴展閱讀:
2014年7月,濟南市警方在部分派出所試點便民新措施:市民在拍攝身份證照片時,如果覺得相片不夠滿意,可以向工作人員提出要求,重新拍照,自己可以從中選取一張。這一做法將從2014年開始在濟南市范圍內推廣。
2018年11月29日,居民身份證相片將實現「多拍優選」,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項措施,包括涉及簡化企業開辦程序、壓縮開辦時間,減輕企業經濟負擔,減免企業辦事證明材料,建立企業內部安全隨訪制,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提供便利服務,優化戶政管理服務等事項。
4. 工行的反洗錢做法和措施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工行《境內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綜合治理方案》(工銀辦發〔2019〕243號)等相關文件,工行將對「非實名」和證件有效期錯誤等客戶身份信息有誤的客戶開展交易限制措施。具體中止時間及中止情況等,請以各分行規定為准。您可通過手機銀行「安全中心-更多-個人客戶身份識別」查詢賬戶被控原因,並對身份證有效期、職業、地址、手機號進行核實完善。完善後,您可返回「個人客戶身份識別」檢查相應條目是否自動消失(若未及時更新,可點擊「刷新」按鈕)。在完善所有信息後,請您按頁面提示選擇「點擊解除控制」按鈕,即可解除反洗錢標志,您的賬戶將於次日解除控制。
(作答時間:2020年3月19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5.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的全文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6. 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進一步強化對受理市場的風險控管
(七)嚴把特約商戶准入關,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收單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建立嚴格的實名審核和現場調查制度,充分利用聯網核查身份信息系統、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等核查方式,核實商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經辦人的個人身份,了解商戶的經營背景、營業場所、經營范圍、財務狀況、資信等,必要時,要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戶開戶行或其他單位進一步核實。特別要關注批發、咨詢、中介、公益類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戶的審查。
(八)建立健全對特約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制度。收單機構要建立商戶交易資料庫和監控系統,設置可疑交易監控和分析指標,根據特約商戶的經營狀況和規律,建立風險控制模型。建立對特約商戶的定期現場檢查制度,對於新簽約商戶、出售易變現金商品(如珠寶、電腦等)商戶,以及發生過可疑交易、涉嫌欺詐交易或涉嫌協助持卡人套現等有不良記錄的高風險商戶,要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嚴格對消費撤銷、退貨、消費調整等高風險業務的交易授權管理。
發現有關商戶涉嫌違規受理銀行卡的行為時,收單機構要及時調查核實,並予以糾正。對有疑似受理偽卡、盜錄信息、套現、欺詐行為的,收單機構可暫停其銀行卡交易。對確有受理偽卡、盜錄信息、欺詐、套現等違法行為的商戶,收單機構應立即終止其銀行卡交易,並向公安部門報案,將有關情況報告人民銀行,將商戶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積極向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報送。
對於因管理不善,導致所拓展商戶和所布放POS機多次發生故意受理偽卡、盜錄信息、套現、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收單機構,人民銀行要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九)完善收單協議和商戶檔案管理。收單機構應與商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應包括:收單服務的終止條件、受理機具的使用要求、賬戶與交易數據保密條款、交易憑證的管理、各類風險損失情況下經濟責任的承擔等。要建立完備的商戶檔案,保存商戶准入的證明文件復印件、風險評估報告、商戶培訓、POS機管理、商戶信息變化、對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情況等文件資料。要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培訓和風險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對商戶收銀員和相關人員進行義務培訓。
(十)嚴格對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管理。收單機構可以委託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POS機布放、維修等一項或多項服務。但特約商戶的資金清算責任和風險管理責任由收單機構承擔。非金融機構作為外包服務機構參與外包服務的,必須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業務管理、風險控制措施,有熟悉銀行卡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擔任董事、高級管理職務,必須執行人民銀行有關業務、技術標准。
收單機構要協調程序開發商加強POS終端程序的保密管理,不得將POS密鑰管理、下載、程序灌裝工作委託給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允許外包服務機構以商戶名義入網。對於涉及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處理的外包服務機構,收單機構不得允許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卡號以外的信息。由於外包服務機構的過失,造成發卡機構和持卡人資金損失的,應由收單機構先行賠付,再根據外包協議進行追償。
(十一)遵守收單市場秩序。收單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戶類別代碼和扣率的有關規定,禁止套用、變造與真實商戶類型不相符的商戶編碼以及多家商戶共用一個商戶編碼和多台終端機具共用一個終端編號。要正確設置並向中國銀聯注冊有關商戶信息,在交易處理時向中國銀聯准確上送,同時確保受理終端能夠完整、准確讀取並傳輸卡片驗證碼。
收單機構原則上不得為經營場所地不在收單機構注冊地的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如確有因財務、資金清算需要為經營場所不在收單機構注冊地的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的,應經收單機構總部審核同意,同時將有關收單事項向人民銀行報告。嚴禁收單機構為了自身短期利益而出現爭搶優質客戶、一櫃多機、不計成本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等非理性競爭行為。
7. 銀行嚴格審查開戶資料後有哪些人不能在銀行開戶
近日,央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已下發到市內各商業銀行,有幾種人不能在銀行開戶了。《通知》要求,銀行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
另一方面,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賬戶及資金採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