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西安的最低工資標准
西安市的工資,每個地區不同其工資標准也不同。
從2005年7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准進行調整。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執行一類區最低工資標准:490元/月;
長安區、戶縣、臨潼區執行三類區最低工資標准:430元/月;
周至縣、高陵縣、藍田縣執行四類區最低工資標准:400元/月。
高新區參照執行一類區最低工資標准,即490元/月。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是參考統計部門提供的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用、職工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按照高於當地社會救濟金標准,低於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原則確定。
同時,通知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住房公積金等)、職工福利費用(職工集體福利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費等)、職工教育費用、文體宣傳費用、勞動保護費用(降溫費等)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用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據悉,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尚在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的人員,只要上述人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均需遵守最低工資標准。凡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勞動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等。
『貳』 西安 城市設施配套費
總得加下來是220一平米,純配套費是150一平米
西安市物價局、西安市財政局制定的《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規定》已經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同意,並經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規定
(西安市物價局 西安市財政局 2005年6月20日)
根據陝西省物價局、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價行發〔2005〕90號)的規定,現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稱「城市配套費」)收取標准及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費的收取范圍及用途
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及試點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按規定繳納城市配套費。
城市配套費用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環衛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二、城市配套費的收費標准
城市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具體收費標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東到洪慶,西到紀陽,南至長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計征。
(二)臨潼區、閻良區及涇渭新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計征。
(三)周至縣、戶縣、高陵縣、藍田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40元計征。
(四)國家及省政府確定的試點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10元計征。市屬建制鎮、試點鎮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五)對不便於核定建築面積的建設項目,按工程總造價的5%計征。
(六)對未建設天然氣或集中供熱設施的縣(區),在收取或確定城市配套費具體收費標准時,要按10%、12%比例相應扣除天然氣或集中供熱部分收費。
三、城市配套費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費的減免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費應足額收繳。
(二)城市配套費屬專項收費,徵收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建專項收費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配套費專款專用,收費資金的10%用於城市天然氣公網建設,12%用於城市集中供熱公網建設,3%用於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其餘部分用於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
(三)城市配套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各收費單位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自覺接受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城市配套費徵收新標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執行。其中住宅建設配套費仍按原標准徵收,新標准推遲至10月1日開始執行。
附件: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陝西省物價局、陝西省財政廳陝價行發〔2005〕90號《關於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徵收的城市建設費用。
第三條 凡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四條 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其下屬的西安市城建費用徵收管理處(以下簡稱收費處)具體負責城郊6區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其轄區內的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及西安滻灞河流域綜合治理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接受市建委委託負責其轄區內的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物價、國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配套費專項用於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環衛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 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城市配套費。繳納城市配套費時應提交具有核准職權的部門核準的建審平面圖、建築面積、投資概算等相關 資料,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收費處應當認真核驗繳費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規定的程序、標准和時限要求辦理相關徵收事項。
第七條 城市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或工程概算計征。具體徵收標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東到洪慶、西到紀陽、南至長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計征。
(二)臨潼區、閻良區及涇渭新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計征。
(三)周至縣、戶縣、高陵縣、藍田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40元計征。
(四)國家及省政府確定的試點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每平方米10元計征。市屬建制鎮、試點鎮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五)對無法核定建築面積的建設項目與構築物,按核准概算投資的5%計征。
第八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免繳城市配套費:
(一)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指揮中心(所)、營房、訓練場、試驗場、軍用倉庫、軍用通訊、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國防設施;
(二)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用房(不含經營項目),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學用房,為殘疾人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陝政發〔2002〕40號《關於加強「高新工程」綠色通道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高新工程」項目;
(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發〔2003〕43號《關於發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用於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項目;
(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維護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且市財政城建資金全額投資或給予適當補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符合國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九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減半繳納城市配套費: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發〔2000〕45號《關於發布〈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發〔2003〕43號《關於發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用於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發展村經濟的建設項目;
(三)符合國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十條 確有特殊原因需要減繳城市配套費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繳納城市配套費後,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功能)發生改變、建築面積增加或概算投資發生變化的,繳費人應當主動補繳應繳城市配套費與實繳城市配套費的差額部分。
對違章建築,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並完善相關手續外,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補繳城市配套費。
第十二條 未按上述規定繳清城市配套費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追繳,並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條 城市配套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收費單位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配套費徵收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建專項收費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長安區、閻良區、臨潼區及周至縣、戶縣、高陵縣、藍田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其轄區內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經同級政府批准並報備市物價、財政、建設部門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單位,應按月將所轄區域內城市配套費的徵收和減免情況報備市建設、財政和物價管理部門。
第 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8年7月15日市政發〔1988〕127號文發布的《西安市收取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暫行規定》同時廢 止。市政府發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徵收和繳納、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
『叄』 西安一對一家教費用一小時多少錢課外輔導班哪裡好
在學習過程中,要有一個清醒的復習意識,逐漸養成良好的復習習慣,從而逐步學會學習。復習應是一個反思性學習過程。要反思對所學習的知識、技能有沒有達到課程所要求的程度;要反思學習中涉及到了哪些思想方法。學大是很好的補習機構,去了就知道 【西安學大教育電話】 【碑林區】 交大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2 黃雁村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8 【長安區】 小寨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4 長安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10 【高新區】 紫薇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11 【經濟開發區】 文景路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0 經開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6 【蓮湖區】 昆明路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9 西郊西關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15 【新城區】 鍾樓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3 輕工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7 【閻良區】 閻良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12 【雁塔區】 高新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1 明德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05 翠花路校區 400 819 9978 轉 1416
『肆』 閻良城建東方尚城物業費用價格
東方尚城尚城開發商是沈陽泰利達置業有限公司,老闆在沈陽做房地產有10多年的經驗。因為這塊地比較小,所以在宣傳和門面功夫上做的比較簡單,而且羊毛都出在羊身上,那門面功夫和宣傳的費用到最後都要在房款里出的,其實門面功夫誰都會做,但是...
『伍』 閻良區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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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2007〕141號2007年10月22日
《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7年第14屆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07〕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城鎮非從業居民)。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資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不建個人賬戶;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整體推進。按照自願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參保繳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鼓勵參保居民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優惠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
(四)發揮中醫葯服務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鼓勵參保居民充分利用中醫葯服務,以利於降低醫療費用支出;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六)醫療保險、醫療衛生、醫葯流通三項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配套實施。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准
(一)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准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低保)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重度殘疾(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標准籌集。個人繳納18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低保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重度殘疾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150元)。
(三)少年兒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的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其餘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50%;中央、省、市和各區財政補助資金,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也按年度劃撥。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醫保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為其直系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辦法
(一)城鎮居民可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資格認定、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等工作,並在指定銀行繳費;長期隨父母在本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暫住證、原籍戶口簿、外出務工證明和長期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為其辦理參保資格認定、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等工作,並在指定銀行繳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參保居民信息後,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低保、重度殘疾的城鎮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分別持《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民政部門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確認身份、核定個人繳費數額,並在指定銀行繳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上述參保居民信息後,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等工作,學校持集體戶口卡(常住人口登記表)、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四)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轄區內參保居民的個人信息和征繳的醫療保險費等情況及時匯總上報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為繳費期,在規定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和新轉入西安市城鎮戶籍的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即時參保並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本辦法施行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後按年度連續繳費。
本辦法施行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按要求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以後參保時除正常繳費外,個人還應全額補繳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第十條參保後又中斷繳費在6個月內的,辦理續接手續時,個人全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外,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第十一條未參保、中斷繳費期間和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三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就業年齡段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從業後轉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退休時如達不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水平進行折抵。
第十四條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戶籍人員轉為城鎮居民後,須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終結後,根據自願原則作為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對採取中醫葯治療參保居民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規定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准、超過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醫院級別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額控制的辦法。
(一)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的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萬元、少年兒童4萬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予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四)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負擔,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儲備金不低於15%。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二十條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赴外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及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鼓勵參保人員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衛生部門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獎懲和管理辦法,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服務,並建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城鎮居民發放《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等有關參保身份證卡,參保居民須持以上證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
第二十七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門診大病的費用,屬於個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管理等辦法按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各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工作。
(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參保資格審定、匯總及繳費審定等工作;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設立居民醫保專管員,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資格認定、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條市、區、縣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根據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發展需要,為市、區、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增加人員編制、經費,確保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和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三十一條發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衛生、物價、審計、食品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接受同級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不按本辦法和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個人,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追迴流失的基金,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先行啟動;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於2008年6月底前啟動;高陵縣、周至縣、戶縣、藍田縣於2009年啟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陸』 在西安,普通打工者每個月最低工資為多少
1、最低工資的定義: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
2、最低工資的組成:
最低工資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第一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收入。
但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
⑴、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⑵、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⑶、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住房公積金等)、職工福利費用(職工集體福利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費等)、職工教育費用、文體宣傳費用、勞動保護費用(降溫費等)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用等;
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西安市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是: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閻良區為490元/月;長安區、臨潼區、戶縣為430元/月;周至縣、高陵縣、藍田縣為400元/月。
『柒』 從西安火車站到閻良打車多少錢
從西安火車站到閻良區政府,按駕車的最短路程計算,打車費用約: 140元
『捌』 閻良區商業銀行電話
西安市商業銀行客服電話:
029-96779
(很簡單的,卡的上面有客服電話,029-96779,你打電話轉人工,把卡號給一說,讓他們一查,就會告訴你很詳細的開戶行名稱,還有地址,電話。每家銀行都是一樣的)
補充:
查下來三個,你要的哪個,自己挑吧。
閻良支行營業室
閆良區文化西路中段
029-86209578
閻良開發區支行
人民路西段
029-86865058
閻良人民路支行
人民路東段
029-86204090
『玖』 我在西安臨潼區,公積金有8萬左右,誰能幫我提取公積金,費用多少
去西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