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徵收的徵收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確定
徵收主體:市縣人民政府
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被徵收人:徵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築所有權人等
房屋決定作出徵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條、二十四確定
1、確定徵收范圍,禁止建設和停辦各類手續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修改和聽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5、補償資金驗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6、調查登記公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7、對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8、作出徵收決定並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㈡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由哪些主體簽訂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系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徵收設有共有關系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㈢ 房屋徵收與補償主體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誰
國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主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被徵收人。被補償人應當就是被徵收人、
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誰管理體制是怎樣的
你的問題比較難回答,因為要回答的范圍太廣,內容太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管理應該依據國務院590號的精神去落實細化制定出當地政府的實施細則,然後再制定出如果貫徹落實如細則,再加上做好各項監察工作這就是管理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體制是指由房屋徵收主體、房屋徵收部門及其管理職責、管理程序、相互關系等組成的有機整體。《房屋徵收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管理的分工如下:(1)房屋徵收主體。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2)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相應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3)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其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4)房屋徵收的監督與指導部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房屋徵收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列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㈥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搬遷補助費(搬家費);
獎勵(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且搬家交房的才可獲得獎勵);
地大於房補償:指對合法土地面積大於合法房屋面積的部分所給予的補償。
(6)徵收補償費用開戶主體擴展閱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㈦ 征地補償費用歸誰所有,如何發放
征地補償費用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發展,安置被征地後的農民。縣、鄉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是不合法的。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