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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征中投證券開戶費用

發布時間: 2021-04-28 16:17:46

① 中投證券好不好買賣股票要收什麼手續費

現在手續費很低了,我能做到萬6的交易傭金,也是大券商,希望能幫到了,這個站上有廣告,你看一下 股票DDX在線 http://www.guddx.com

② 我開戶中投證券了,說好的是千三的費率,怎麼不同的股票他收費的費率有不同呢

目前股票交易的手續費都是和券商3約定好的,按一定的比例收取
但是成交金額比較少的話,會有最低標準的,最低一次5元,相當於起步價
現在的手續費一般是不超過千分之三,好多的券商傭金都是萬分之三左右
股票賣出的時候還需要收取千分之一得印花稅,買入的時候沒有
上海市場的股票還有十萬分之二的過戶費,深圳市場是沒有的
股票交易手續費就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應支付的各種稅收和費用的總和的總和。

③ 證券公司的開戶費用

理論上,開通滬深兩市的賬戶是需要收取費用的
上海40元,深圳50元
但是現在各家證券公司都是在吸引客戶,基本上很少有證券公司在收取開戶費用了
目前證券開戶佔大多數的是非現場開戶
非現場開戶通過網上和手機就可以現實的

④ 中國中投證券的交易手續費是多少那家的手續費最低

我現在的是萬3,現在網路開戶萬2.5到萬3的很多

⑤ 中投證券通過資金賬戶扣款等方式代收取證券賬戶開戶費是什麼�

來我們這吧 我們開戶費都是免得

⑥ 我開了中投證券的戶,傭金好貴哦,想轉戶,要什麼手續尼.

賣掉所有股票;把資金轉到銀行,帶上你的身份證和股東卡(上和深的都要帶)去中投證券撤消指定;就行了,你就可以帶上你的身份證和股東卡(上和深的都要帶)去你覺得合適的證券公司開立新的資金帳戶了.

⑦ 中投證券股票開戶需要多少錢

原本開股票賬戶需要大概90元,但是現在一般都是減免了。
開戶的時候是沒有資金要求的,您開戶之後想交易的時候再轉賬進來即可,開戶的時候會綁定銀行卡,但是是看不到您銀行卡有多少資金的。

⑧ 判斷資產歸屬的依據是什麼

裁判要旨
判斷「伍長紅」賬戶內資產的歸屬應當根據開戶資料、賬戶資金來源、賬戶證券交易情況及資金進出情況、賬戶控制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
陶維根主張「伍長紅」賬戶內資產歸其所有,但其僅有證人時明的證言證明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無原始開戶資料,賬戶交易記錄、資金流水記載顯示與南方證券無關聯性,且證人時明的證言與賬戶交易記錄、資金流水記載顯示的情況不一致,陶維根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該院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確認,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陶維根主張,該院對陶維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南方證券主張「伍長紅」賬戶為其自營賬戶,但經行政清算組甄別確認該賬戶為非正常經紀類賬戶,未認定為自營賬戶,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賬戶內資金來源於該證券營業部,不能排除案外人為「伍長紅」賬戶實際權利人的可能性,故南方證券的訴訟請求該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

查明:1995年1月5日,「伍長紅」賬戶(資金賬戶27×××11)在儀征農業銀行所屬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開戶,但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開戶資料,經公安機關查詢,無「伍長紅」(身份證號××)身份信息,陶維根未提供該賬戶相應的股東代碼卡。1997年,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轉入南方證券儀征服務部,「伍長紅」賬戶隨之轉入南方證券儀征服務部,截至行政接管南方證券之日(2004年1月2日),該賬戶資金余額為404297.81元。2005年11月,南方證券儀征服務部整體移交中投證券託管,「伍長紅」賬戶移交給中投證券揚州汶河北路營業部儀征證券服務部(後升級為中投證券儀征大慶北路證券營業部)託管。2008年8月8日,經陶維根申請並經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審查批准,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將「伍長紅」賬戶內資金18×××91.35元轉入陶維根賬戶。陶維根向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申請賬戶權屬規范確認時提供的相關資料有公安機關對「伍長紅」身份的戶籍證明、承諾書、中國農業銀行儀征市支行於2008年7月29日出具的證明及時明的書面證言等材料。2008年8月14日,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稱經群眾舉報,審查認為「伍長紅」賬戶存疑,故又將陶維根賬戶內的資金18×××91.35元劃回「伍長紅」賬戶。2008年12月9日,中國農業銀行儀征市支行向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出具一份《聲明》,內容為「在賬戶清理過程中,經認真核實,我行沒有證據確認伍長紅證券賬戶系陶維根開立使用,特聲明《證明》無效」。
經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核查,根據流水賬及相關憑證記載,「伍長紅」賬戶開戶後無初始資金投入,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1月3日期間,證券交易均採用透支交易,存取款記錄中無陶維根相應行為的記載。1996年11月3日,「伍長紅」賬戶發生一筆現金存款9萬元,存款單備注為「仕明江」個人存入,陶維根稱該9萬元由其提供給當時營業部經理時明存入,但未提供相應的取款或者存款憑證。自1996年11月6日至2000年10月1日期間,「伍長紅」賬戶存在紅沖藍補、糾錯、支付國債利息等記載,存取款記錄顯示的存款人有「仕明江」、「田聖豐」等多人,但無涉及陶維根的任何記載。截至2008年8月8日,「伍長紅」賬戶資金余額為1853643.95元。
2004年1月2日,南方證券被行政接管。2006年8月16日,該院依法宣告南方證券破產還債並指定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南方證券提交了由南方證券清算組報送,並經深圳證監局確認的《賬戶清理匯總報告》。《賬戶清理匯總報告》對經甄別確認的賬戶進行清理分類,根據賬戶清理結果按賬戶性質分為正常經紀類賬戶、非正常經紀類賬戶和透支賬戶等賬戶,其中「伍長紅」賬戶被定性為非正常經紀類賬戶。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伍長紅」賬戶內資產應當歸誰所有。經南方證券行政清算組甄別並經證券監管部門確認,本案訴爭的「伍長紅」賬戶為非正常經紀類賬戶。因此,判斷「伍長紅」賬戶內資產的歸屬應當根據開戶資料、賬戶資金來源、賬戶證券交易情況及資金進出情況、賬戶控制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
首先,從開戶資料來看,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伍長紅」賬戶的原始開戶資料。而儀征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開戶人「伍長紅」並無真實身份信息,故可以認定「伍長紅」不是真實的開戶人,該賬戶不屬於實名賬戶。陶維根主張其以「伍長紅」名義開立「伍長紅」賬戶,並提供了中國農業銀行儀征支行出具的《證明》及證人時明的證言。但中國農業銀行儀征市支行已於2008年12月9日出具《聲明》,撤銷了《證明》中關於證明陶維根為「伍長紅」賬戶實際開戶人的內容,故陶維根提供的中國農業銀行儀征市支行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據證明力,該院不予採信。證人時明雖然證明陶維根是實際開戶人、投入9萬元資金並且實際使用「伍長紅」賬戶,但其證言所陳述的事實均無其他證據佐證,屬於證明力較低的證據。南方證券主張「伍長紅」賬戶為其自營賬戶,但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南方證券是實際開戶人,故該院亦不予認定南方證券為「伍長紅」賬戶的實際開戶人。
其次,從賬戶資金來源看,自「伍長紅」賬戶開立以後(即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1月3日期間,「伍長紅」賬戶中的證券交易行為均為透支交易,無原始資金投入。而陶維根訴稱投入的唯一一筆資金為1996年11月3日存入的9萬元,根據陶維根的陳述以及證人時明的證言,該筆資金由陶維根將其自有現金交付時明,再由時明存入。但是,上述關於存款過程的陳述無相應的證據證明,陶維根既未提供當時取款憑證證明確有真實取款來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將款項交付時明,根據證券營業部留存的原始存款憑證,該筆9萬元資金是以「仕明江」名義存入「伍長紅」賬戶,與陶維根及證人時明的陳述不符,故本院對陶維根與證人時明關於資金投入的陳述不予採信。在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均未顯示「伍長紅」賬戶資金進出與陶維根有關聯性。同時,南方證券提供的資金流水單顯示,自1996年11月6日至2000年10月1日期間,「伍長紅」賬戶存在紅沖藍補、糾錯、支付國債利息等記載,且存取款記錄顯示相關人員多為營業部工作人員,符合自營賬戶的特徵,而陶維根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該院對陶維根關於其投入資金的主張不予採信。南方證券關於資金流水、證券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據雖然對其關於「伍長紅」賬戶為自營賬戶的主張有一定證明力,但尚不具有高度蓋然性,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直接證明賬戶資金為南方證券投入。
最後,從賬戶證券交易情況及資金進出情況、賬戶控制情況看,陶維根僅有證人時明證明其在某一期間控制訴爭賬戶並實施了證券交易行為,但沒有提供原始交易憑證、交易記錄或者其他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證據予以佐證;而南方證券雖提供了資金流水及交易記錄顯示營業部工作人員存在利用賬戶進行糾錯等行為,但不能完全證明全部交易行為和資金進出行為均為營業部工作人員所為。因此,陶維根和南方證券均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自賬戶開立以後完全、持續地控制「伍長紅」賬戶並獨立地利用賬戶進行證券交易、資金進出或者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陶維根主張「伍長紅」賬戶內資產歸其所有,但其僅有證人時明的證言證明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無原始開戶資料,賬戶交易記錄、資金流水記載顯示與南方證券無關聯性,且證人時明的證言與賬戶交易記錄、資金流水記載顯示的情況不一致,陶維根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該院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確認,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陶維根主張,該院對陶維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南方證券主張「伍長紅」賬戶為其自營賬戶,但經行政清算組甄別確認該賬戶為非正常經紀類賬戶,未認定為自營賬戶,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賬戶內資金來源於該證券營業部,不能排除案外人為「伍長紅」賬戶實際權利人的可能性,故南方證券的訴訟請求該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一審判決:一、駁回原告陶維根的訴訟請求;二、駁回第三人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本訴受理費21442.72元由原告陶維根負擔,第三人提起之訴受理費21442.72元、保全費5000元由第三人南方證券負擔。
陶維根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依法改判支持陶維根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承擔。理由如下:一、原審認定陶維根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自賬戶開立之後完全、持續地控制「伍長紅」賬戶並獨立利用賬戶進行證券交易、資金進出或其他行為,系認定事實錯誤。1、陶維根有效控制「伍長紅」賬戶並獨立利用該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從而形成賬戶內的資產。2、陶維根對「伍長紅」賬戶的交易記錄及資金進出均作出了合理解釋,其解釋完全符合「伍長紅」賬戶開設、交易及實名制審核的實際情況以及證券行業的交易習慣。二、陶維根在原審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伍長紅」賬戶資產權屬歸陶維根所有,原審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不當。
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爭「伍長紅」賬戶及賬戶內資產不屬於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所有,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系該賬戶及資產的託管人。該賬戶自1995年開戶至今,除陶維根和南方證券主張權利外,從未有其他任何人主張該賬戶財產的所有權。從現有證據看,陶維根和南方證券都與該賬戶有一定的關聯。因此,請求法院對「伍長紅」賬戶內的140餘萬元增值資產(賬戶總資產剔除40餘萬元再貸款資金)的歸屬作出判決。
對於原審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陶維根為證明「伍長紅」賬戶內資產屬於其所有,提供了經江蘇省儀征市公證處公證的證人成明宏、毛建勛、孫大明的證言。成明宏出具證人證言,稱其是與陶維根一起炒股的老股民,知道陶維根用「伍長紅」賬戶炒股。毛建勛出具證人證言,稱其是與陶維根一起炒股的老股民,知道陶維根用假名開戶,用「伍長紅」賬戶炒股。孫大明出具證人證言,稱其是與陶維根一起炒股的老股民,知道陶維根用「伍長紅」賬戶炒股。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認為,認定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無法認定,只能說陶維根曾告訴別人自己用假名開戶,沒有人能夠證實陶維根確實用假名開了戶。
時明出具證人證言,稱其時任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經理,在當時股東賬戶開戶管理不嚴的情況下,陶維根以「伍長紅」名字開戶並進行股票交易。
「伍長紅」賬戶作為待規范賬戶,無法按照普通正常方式登陸。經本院工作人員見證,在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陶維根輸入密碼登陸進入「伍長紅」賬戶。
本院認為:本案為證券權利確認糾紛。二審審理范圍應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南方證券對原審判決未提起上訴部分,本院予以維持。根據陶維根提出的上訴理由及中投證券儀征營業部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伍長紅」賬戶內資產是否屬於陶維根所有。儀征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伍長紅」沒有對應的真實身份信息,故可認定「伍長紅」賬戶不是實名賬戶。陶維根主張「伍長紅」賬戶內資產為其所有,對此應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陶維根未提供「伍長紅」賬戶的原始開戶資料。為證明該賬戶是其以「伍長紅」名義開立,其提供了中國農業銀行儀征市支行出具的《證明》和證人時明的證言。中國農業銀行儀征市支行於2008年12月9日出具《聲明》,撤銷了《證明》中關於證明陶維根為「伍長紅」賬戶實際開戶人的內容。證人時明曾借用賬戶,故其與陶維根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言的證明力較弱。陶維根在二審時提供的經過公證的證人成明宏、毛建勛、孫大明的證言,因成明宏、毛建勛、孫大明等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且成明宏、毛建勛、孫大明是和陶維根多年一起炒股的股民,其證言的證據效力較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以上證人證言尚不足以認定陶維根是「伍長紅」賬戶的實際開戶人。雖然陶維根知道「伍長紅」賬戶的密碼,但並不能推定「伍長紅」賬戶內資產屬於陶維根所有。綜上,陶維根既不能充分舉證證明「伍長紅」賬戶由其開立,亦不能充分舉證證明「伍長紅」賬戶內資金由其提供,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駁回陶維根要求確認「伍長紅」賬戶內資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上訴人陶維根主張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不當,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伍長紅」賬戶內資產為其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442.72元,由陶維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⑨ 在中投證券開了戶 請問 股票交易怎麼收取手續費呢

股票交易費用主要有二種稅收組成:

第一種是印花稅(目前按千分之一收取);

第二種是股票傭金(即證券公司手續費+證管費;證管費,目前是按萬分之二收取,印花稅和證管稅都是國家稅收,不可變)。

《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5月1日開始,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通常這一部分被稱為規費,深圳收取0.2175‰ ,上海收取0.1875‰)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由上面的通知可知股票傭金理論上只能在3‰~0.25‰之間浮動,否則就是違反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了。

為什麼股票傭金底限是0.25‰,而不是深圳證管費的0.2175‰呢?證券公司在股票傭金方面的成本主要有以下幾項組成:證管費、營業稅、雜項(人力、房租、交易專線租用費、結算費等等),因此,市面上,無論客戶資金量或交易量如何龐大,一般情況下,證券公司給予的股票傭金底限基本在0.25‰

股票傭金怎麼算?

明白股票交易費用的組成後,股票傭金的計算就很簡單了。如果你投資10萬元做股票,每月交易8次,那麼您一年的交易量是10*8*12=960萬。假如你手續費是千分之三(交易1萬元即收取30元)的話,而你所要交給證券公司的股票傭金則是960*30=2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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