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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開戶費計入財務費用嗎

發布時間: 2021-04-28 16:25:07

㈠ 企業籌建期的費用一定要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嗎

你說的未報銷是指未付款吧,
要是這樣,就可以記入其他應付款。
一般說的未報銷就是未入賬。未入賬就是未在賬簿中記載,就是沒記帳

㈡ 籌建期的企業在銀行發生的手續費賬務處理該如何做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規定,應在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企業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應注意的是,在新准則下,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而不是原企業會計制度所規定的「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對於新成立工業企業,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在籌建期一定會涉及到許多的開辦費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裝修維修費、原材料等金額較大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並且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可以將該筆支出轉入到「管理費用」科目,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原材料
貸:現金
貸:銀行存款等
一部分是籌建期的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用等金額較小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可將其餘額直接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
開辦費不包括:①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②不屬於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建所發生的支出③籌建期內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總損溢、利息支出。

財務的籌建期和企業的籌建期是兩回事,你還沒建賬呢進什麼財務費用呀,所有開銷都可以在開辦費中核算,利息收入也在這里沖銷。你工商稅務手續辦理完成,就必須要建賬了,或許你單位還認為是在籌建期,還不算正式經營,但你的財務賬已經建立,就要按規矩按科目入賬了。所以,管理費用—開辦費這一項目只是在建賬時使用一次,用來匯總建賬前的各項開銷,之後不允許再使用開辦費列支。

㈢ 籌建期發生的銀行手續費先是記入到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財務費用 月未要結轉到期間費用,財務費用里嗎

按照準則指南中對相關會計科目的解釋,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相關損益科目,不需要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所以手續費應當直接計入財務費用,發生的管理性支出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㈣ 新開辦企業的開戶費應計入哪個賬戶

根據新會計准則,營業執照下來之前,所有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營業執照下來後,該是什麼費用就是什麼費用,開戶費即開立公司基本賬戶的費用,應該是在執照下來後產生的,應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
經營期間發生的手續費、工本費等不能記入財務費用,而應記入管理費用下的辦公費 .

㈤ 企業籌建期間的利息收入進開辦費還是財務費用

按現行企業會計准則,開辦期間取得的收入,沖減開辦費,這個收入的含義包括取得的利息收入。所以,利息收入沖減開辦費。

另,開辦期間不啟用財務費用科目。

㈥ 剛成立的新公司:基本賬戶的開戶費記哪個會計科目

剛成立的新公司:基本賬戶的開戶費記「管理費用—開辦費」,不是計入財務費用,財務費用核算的是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利息收入、支出以及銀行收取的手續費等。

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包括: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㈦ 公司處在籌建期,發生的銀行手續費也計入開辦費嗎

籌建期間的費用可以全部並入開辦費入賬,包括銀行手續費,不過記賬的科目應該是:管理費用——開辦費,而不是財務費用!
一般來說,所有銀行手續費個人建議還是計入財務費用科目(資本化的除外),明細科目就是手續費。財務費用下不應該設置開辦費這樣的明細科目

㈧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哪一個會計科目

新准則下籌建期費用核算的思考

新准則下籌建期費用核算的思考
項目分工時,經常聽到拉業務的合夥人介紹被審計單位情況時稱:「××客戶處於籌建期,只有資產負債表,很簡單的」。到了客戶單位,客戶更是拍著胸脯說:「就是了,我們只有資產負債表,太簡單了」。瀏覽客戶以前年度審計報告,確實是只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為空,現金流量表也僅限於籌資投資活動,仔細一想,果真如此嗎?
企業籌建期費用的會計處理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分期攤銷、先歸集後一次攤銷、發生時計入損益。雖然各項規定雜亂無章,但是我們將其按時間全部列示在一起的時候,還是可以看出其發展軌跡的,即逐步向國際會計准則趨同。目前新准則下,由於許多規定不明確,給實務操作帶來諸多困惑。

一、籌建期費用有關會計、稅收法規的演變
(一)、1993年7月1日兩則兩制時期
1、會計規定
1992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會計准則》(1992年11月16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財政部令第5號發布)第三十二條規定: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企業在籌建期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者外,應當作為開辦費入帳。開辦費應當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後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各行業會計制度隨後給了更具體的規定,如《工業企業會計制度》(92財會字第67號)規定:遞延資產核算企業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開辦費應當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後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1992年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92財政部令第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遞延資產是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開辦費自投產營業之日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會計規定沒有給出攤銷年限的規定,而是由財務通則明確。
2、稅法規定
1994年2月4日《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第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稅法規定不僅給出了籌建期的定義,而且明確了開辦費具體項目和扣除年限。
(二)、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時期
1、會計規定
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對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內容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
本次改革將分期攤銷改為一次攤銷,同時基本繼承了1994稅法對於籌建期費用項目構成的規定,但是還不如稅法規定的嚴謹,難道籌建期間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就不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2、稅法規定未發生變化。
(三)、2006年新企業會計准則時期
1、會計規定
首次准則應用指南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余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准則備忘錄第3號規定: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是指首次執行新准則的第一個會計年度。
新准則應用指南中關於管理費用科目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中已經無「籌建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的蹤跡。
本次改革後,已經實現了向國際准則的趨同。
2、稅法規定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籌建期費用是否還屬於稅法中長期待攤費用范疇,目前沒有明確,我們只能寄希望於所得稅實施細則。
二、新准則下面臨的困惑
(一)籌建期如何界定?
對籌建期做出過規定的文件僅限於:1994年《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1995年6月27日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
困惑: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已經廢止了的1994年《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於籌建期的規定是否還能作為實務中的依據?在這個推崇統一國民待遇的年代,已經過時了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關於籌建期的規定是否能適用到全部的中國企業?如果上述規定都失效或不適用,那麼在實務中,如何判斷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是領取營業執照還是開始購買原材料,還是從開始生產產品或者開始銷售產品或是其他?
(二)籌建期費用項目構成包括哪些?
目前能找到的對籌建期費用項目構成規定最為准確的是1994年《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細則規定,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但是該規定同樣面臨已廢止不能作為cpa執業依據的問題。
企業籌建期間尤其是那些固定資產購建活動跨期較長的企業發生的費用中,哪些能資本化、哪些應該作為開辦費發生時即入費用?是否企業處於基建期,cpa就能容忍其所有費用都計入在建工程、其每年利潤表都是空白、其現金流量表僅限於籌資和投資活動?相關准則沒有給出答案,給出規定的只有借款費用、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條件。
三、新准則下如何處理?
實務中企業性質和經營范圍千差萬別,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准來作為判斷企業籌建期開始、結束的依據,也很難將所有企業可能發生的費用項目均予以統一,不同的會計人員對企業籌建期間及相關項目構成界定的不一致,最終將導致會計信息可比性降低或喪失。
根據對新准則的理解,筆者認為目前相對有效的處理,應該按籌建期支出的類別,分別處理如下:
(一)為企業籌建所發生的籌建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發生時即作為開辦費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二)籌建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益,根據借款費用准則規定的條件,對資本化、費用化部分予以區分,應資本化的計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應費用化的計入財務費用。
(三)籌建期間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四)籌建期為開始生產經營做准備所發生的購買存貨,先計入存貨,用於試生產或在建工程購建活動的,計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或銷售的,計入「生產成本」或「主營業務成本」。
(五)相關准則規定,固定資產在購入的次月就要開始計提折舊,無形資產在購入的當月就要開始攤銷,這部分折舊和攤銷在籌建期結束前,應該作為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
(六)籌建期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按照資產減值准則和其他相關准則規定,將減值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七)籌建期的內部研究開發費,應該按照無形資產准則規定,分別計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
(八)籌建期收到政府補助資金,對於計入遞延收益且又需要一次性計繳企業所得稅的部分,則構成一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預計未來期間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該暫時性差異時,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入「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上面為本人能想到的,希望大家補充)

按照上面的原則處理後,我們發現,對於那些基建期較長的企業,並不像他們所堅信的那樣:整個基建期利潤表為空,現金流量表僅限於籌資、投資活動。這就是新准則帶給我們的魔力:賦予你原則,但是你又不能超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