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是所以銀行開戶都要填寫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嗎
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❷ 如何辦理《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業務描述】
中國稅收居民為享受中國政府與締約對方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構成中國稅收居民以及內地居民納稅人為享受內地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稅收安排,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申請,稅務機關按規定為其開具。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市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報送資料】
(1)自然人納稅人應提供: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3份。
——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無住所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應同時提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年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如在境內未交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2)企業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3份。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年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如在境內未交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基本規范】
(1)稅務機關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門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受理部門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內通知納稅人領取《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或告知不予辦理原因。
(4)本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❸ 如何申請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表和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說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護照信息、說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內、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六)以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報送的資料應當採用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復印件,但是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章,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
❹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稅收居民不同於我們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它與一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以及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范圍密切相關。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身份判定分別適用不同的標准。
在判定居民企業時,國際通用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注冊地原則,二是實際管理機構地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採取了以上兩種判定標准,即凡是滿足其中任何一種情形的,就構成我國的居民企業。第一種情形就是我們所說的注冊地原則,主要針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二種情形是實際管理機構原則。實際管理機構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適用該原則判定就會產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這種特殊類型的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的標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認定為居民企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中有詳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為基礎進行的。當納稅人跨國從事經濟活動時,有可能因為有關國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標准不同而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務當局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造成該納稅人同時負擔兩個以上國家的全面納稅義務,造成其稅收負擔過重。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關於雙重居民身份協調處理的方法來重新判斷並協商解決。
一般來說,大多數國家把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來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稅收居民的優先標准。也就是說,企業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通常應認定其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對自然人而言,稅收協定規定可以依次適用永久性住所標准、重要利益中心標准、習慣性居所標准和國籍標准來解決個人的雙重居民身份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標準的適用是有先後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准無法解決時,才使用後一標准。當採用以上標准仍然無法確定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程序,通過相互協商確定。
當我國的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稅收協定的稅收利益時,一般需要向對方國家出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屬於依納稅人申請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和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居民身份判定並開具證明。納稅人應到其在各區縣局、分局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❺ 如何判定中國稅收居民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
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
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❻ 廣發證券自助開戶的納稅人信息如何填寫
自助開戶納稅信息聲明包括「美國納稅公民聲明」和「本人聲明(中國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兩部分,您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填寫。
❼ 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發布時間:2017-07-13 來源:華美優勝綜合整理 作者:美國房產
【摘要】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准則),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華美優勝美國房展會
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准則),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中國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 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准,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過 30 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 90 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天數。
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於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視為通常居住在中國香港的個人,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一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個人在香港居住是出於自願並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續性, 並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計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一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定量標准
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歷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 183 天;
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歷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 183 天。
2)定性標准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美國
一般來說,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都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
對非美國公民(外籍個人)而言,需依據 「綠卡標准」 或者「實際停留天數標准」來判定是否為外籍個人稅收居民。 美國居民標准通常基於公歷年度計算。
綠卡標准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外籍個人在一個公歷年度內的任何時間里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該個人即滿足了綠卡標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或者該組織前身)特許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個人。 一般來說,當個人拿到 USCIS 發放的外國人注冊卡(即「綠卡」)時, 便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 除非存在下文討論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規定情況,只要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銷或依法判定已經放棄,該個人將一直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綠卡過期並不一定代表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的終結。
實際停留天數標准
如果外籍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視為滿足本標准:
本公歷年度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31 天;
根據以下計算公式,本公歷年度和過去兩個公歷年度加起來的三年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數,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一。
一般來說,個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出現在美國境內都視為其當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在美停留時間不計算在實際停留天數內。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 —— 外籍個人稅務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選擇(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個人若在前一公歷年度被視為非美國居民、但在隨後一年滿足實際停留天數標准並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那麼其可以自主選擇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美國稅收居民。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 519 號刊物——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雙重稅收居民
一些綠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個人有可能同時是與美國簽有稅收協定的轄區的稅收居民。如果此類「雙重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判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他們可以選擇在整個或部分納稅年度內作為非居民外籍個人計算其在美國的應納稅額,但前提是必須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國稅務當局,否則他們將繼續作為美國稅收居民計算應納稅額。
英國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國的稅收居民身份須根據「法定居民身份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結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條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測試的內容,並判定什麼屬於英國稅收居民,什麼不屬於英國稅收居民。測試內容包括個人在英國停留的時間、是否僅在英國有家、是否在英國從事全職工作以及與英國的關聯等。
一般來說,在英國逗留超過半年的個人很有可能被判定為英國稅收居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發布了一份有關法定居民測試指引,同時在網上設置了測試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個人查詢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如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應同時參考 HMRC 有關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匯款的指引,也可以登錄 Gov.uk 網站的相關網頁或向他們的稅務顧問咨詢。
加拿大
個人是否為稅收居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加拿大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可以分為普通居民(也稱為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斷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須根據其整體情況和所有相關事實,並參考加拿大稅法和法庭的判定來認定。加拿大稅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經常、通常或習慣性居住並生活的個人。因此,與加拿大有居住關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會與經濟利益以及其他與加拿大的關聯,皆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稅法中 「視同認定規定(deeming provision)」 對於判定 個人是 否構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這些「視同認定規定」適用於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與加拿大有聯系的個人,例如一個納稅年度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時間超過 183 天或以上,受雇於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個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時,還需要考慮加拿大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有關居民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