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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進行期貨開戶要報國資委嗎

發布時間: 2021-09-09 06:45:20

㈠ 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共同成立公司需要報國資委嗎流程是怎麼樣的

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合資成立合資公司必須報國資委產權管理處和投資管理處會簽後由綜合管理處行文批准。流程是:申報企業董事會決議,合資方案,投資額度,經營范圍,效益預測,合資對方情況,合資的必要性分析等材料——國資委有關處室會簽——綜合處行文——主任簽批。最後的合資公司章程還要到國資委政策法規處備案!

㈡ 怎樣在國資委注冊國企

呵呵,沒有在國資委注冊的企業,只有國資委出資的企業叫國有企業。你們的企業是政府的企業嗎?如果是必然就是國資委出資,自然是國有企業。

㈢ 國企的固定資產報廢要報國資委審批嗎,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文件

不用,企業高層批准就行。

公司制企業高層是股東會或董事會,未實行公司制企業高層為廠長辦公會。國資委只是國家管理的授權部門,不具體管理企業內部事務,包括固定資產報廢或采購。

固定資產報廢時,先由使用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報廢清理對象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詳細說明固定資產的技術狀況和報廢原因,經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經企業領導或上級部門批准後作為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清理業務的憑證,據以進行清理。

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的「固定資產報廢單」,應送交會計部門一份,作為組織 固定資產清理核算的依據。

(3)國企進行期貨開戶要報國資委嗎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可申請報廢:

1、使用年限過長,功能喪失,完全失去使用價值,或不能使用並無修復價值的;

2、產品技術落後,質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屬淘汰且不適於繼續使用,或技術指標已達不到使用要求的;

3、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或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市場價值的;

4、主要附件損壞,無法修復,而主體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報廢;

5、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應當在監管期滿,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並獲得批准之後才能提出報廢申請。

㈣ 國企是不是都下屬於國資委

國資委負責監管國企,但是國企一般不隸屬於國資委,通常隸屬於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

㈤ 國有企業能不能開具期貨賬戶

國企開期貨賬號,企業只能從事套保業務,從事相關品種的交易。

㈥ 國企上網招聘職工通不通過國資委

1、國企上網招聘職工一般是不用通過國資委,都是由人力資源組織安排,最多報備上去的;
2、國企招聘網站一般是在各國企單位的官網上發布,每個單位的報名網站不同;
3、國企招聘常見的單位有中國南方電網、國家電網、廣東煙草、中石化、廣東移動、廣東電信、廣東聯通、廣東郵政、南方航空等等國企單位的;
4、國企校園招聘是在每年下半年9月陸續開始報名的,每年基本一次校招,極少單位會進行社會招聘的。

㈦ 國有企業薪酬 需要國資委審批嗎

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需要國資委逐級批准,普通員工的不需要。

國有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由其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
第四條 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於」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員工平均薪酬的增長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員工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第二章 薪酬總額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一年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總額為基礎,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後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鉤。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系數)
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鉤指標另行確定。
第八條 薪酬浮動系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7以內。
第九條 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於凈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凈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於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員工個人薪酬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准。
第十條 企業凈利潤額以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凈利潤額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後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員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支付。
企業和員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二條 企業員工薪酬為稅前收入。員工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三章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人數及個人崗位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間確定。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的具體確定,按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府〔20*〕140號)、《*市屬國有企業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暫行辦法》(*府〔20*〕43號)執行。
第十五條 情況特殊、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需提高的,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規范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推進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審核;年度職務消費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並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兼職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人員,是指受持有國有產權的派出單位的委派(下稱派出單位),在其子企業中兼職的人員。
經批准在子企業中任職、並已轉移了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屬於兼職人員。
第十九條 派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人員在子企業兼職,對確需在子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市國資黨通〔2004〕4號)的規定,報經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 兼職人員應當在派出單位領取薪酬,按照兼職企業薪酬管理制度規定,將在兼職企業獲得的薪酬作為管理費全額上繳派出單位。
第二十一條 派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薪酬水平、兼職人員所兼職位及其職責履行情況等因素,從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10%-50%補貼兼職人員。兼職人員在兼職企業沒有取得管理費收入的,派出單位可以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兼職人員的具體補貼標准,由派出單位提出意見(如派出單位有上一級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須逐級審核),報市國資委審批。
兼職人員的總薪酬,應控制在派出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2倍以內。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初,企業應當在深入分析預測全年經營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當年的薪酬預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預算及兼職人員薪酬預算,應當在薪酬預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草案,應當送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後,報市國資委審查批准。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薪酬儲備金制度,薪酬發放應當留有餘地,以豐補歉。
未經批准,企業不得改變結余薪酬儲備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上年度的薪酬決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決算及兼職人員薪酬決算,應當在薪酬決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草案,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後,報市國資委審查批准。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市國資委批準的年度薪酬決算,對全年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清算,超額計提的予以調整,超額發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提和發放薪酬,不得超標准計提和發放。遇有特殊情況,須事先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審核,並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對其全資、控股企業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超額計提薪酬的,超提部分沖減企業當年成本;超標准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過標准部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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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是不是國企都屬於國資委

不是,
1、小一點的國企是由省里邊管;
2、大型國企或者央企是由國資委管理;

㈨ 國有獨資企業再投資的公司,進行重大投資等活動時,是否還需要報國資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的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投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柳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號)、《柳州市交委系統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國有(公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下稱「屬下單位」)。集團公司所屬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投資分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
1.對外投資指以貨幣資金或其他經評估後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通過持有股權形式進行的投資活動。
2.對內投資指以自有資金或借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及購買和建設大型機器、設備等形成企業內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原則
1.合法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政策。
2.適應性原則:各項投資項目的選擇要符合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發展戰略,規模適度,量力而行;要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調動現有資源。
3.投資組合優化原則:以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身業務主導方向及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4.最大限度控制風險原則:投資項目必須通過科學、嚴謹的可行性論證;投資項目實施後要進行多層面的跟蹤分析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和風險,提出解決辦法。
第五條根據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公司出資者(或出資者代表)是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集團公司董事會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承擔具體的日常工作。屬下單位的股東會、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議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屬下單位應指定相應部門(下稱「屬下單位投資管理部門」)承擔投資管理具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以及企業自身資源情況,制訂或調整集團公司的整體投資計劃,編制當年投資計劃(含預算)和投資方案。屬下單位根據自身資源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的投資計劃,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每年12月份,集團公司將組織相關部門對集團公司及各屬下單位當年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檢查。
第七條 建立投資信息共享制度。集團公司屬各職能部門和各屬下單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資信息,應及時向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報備。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將有關投資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和組織研究,不定期向屬下單位進行發布。
第八條各投資項目動議可由集團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和屬下單位提出。投資項目須經立項申請批准後,方可正式立項。立項申請的審批許可權和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一致,詳見本辦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第九條 投資項目由提出投資計劃的部門或屬下單位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實施方案。
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目標企業發展過程、業務范圍、主要股東及資信情況、財務狀況、法律問題、行業特徵、享有優惠政策等;
2.管理情況:目標企業管理團隊基本情況、經歷和管理模式,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作風和能力;
3.技術情況:目標企業研發能力、已有業務(產品)及新業務(產品)的技術狀況、無形資產及知識產權的權屬情況等;
4.市場情況:目標企業當前業務(產品)及潛在業務的市場需求、市場競爭情況、項目盈利模式、市場未來趨勢;
5.投資預測:投入資金的數量、用途及運作思路和控製程度、未來 3-5 年的財務狀況預測、財務風險、法律風險及對策分析;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對內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項目概況、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等;
(2)市場預測及競爭狀況;
(3)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實施進度的建議;
(4)經濟效益分析,包括項目的回報率、凈現值、回收期、盈虧平衡點等指標,以及項目貸款本息償還情況等;
(5)項目不確定性、風險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應對措施;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條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由《柳州市交通委員會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投資及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投資項目按要求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屬下單位下列投資項目,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一)設立公司的股權投資行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營業務的投資行為;
(三)單項對外投資超過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含10%),或對外投資額累計達到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
(四)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股權變更行為;
(五)單項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行為;
(六)用無形資產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進行的項目;
(七)從事股票、債券市場等風險投資的項目;
(八)利用場地或房產等物業,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合同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過3年的項目;
(九)其它集團公司要求報批的投資項目。
上述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均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審核,並可視實際情況要求相關單位對投資項目作進一步補充完善、必要時可組織中介機構參與、進行專家評審等。通過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將由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出資、收購資產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
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進行。

第四章項目組織實施和運作管理
第十三條 全資或控股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
1. 凡確定為集團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凡確定為屬下單位對外投資項目,由該屬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
2.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項目,由集團公司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集團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產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3.屬下單位全資或控股項目,由屬下單位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屬下單位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必須指定具體項目負責人。對內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對外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和派出到項目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下稱「派出人員」)共同承擔。派出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的重大事項,應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後再表態或簽訂決議。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向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報告投資項目注冊登記、資金到位、項目進展、業務發展等情況,同時對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被投資企業的章程,落實投資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成為獨立法人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畢相關法定手續後進入正常運作,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的投資項目,納入集團公司屬下單位體系統一管理;屬下單位投資的項目,由屬下單位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凡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非全資或控股項目,應通過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開展工作,被委派人員應每季度向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遞交投資項目的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對每一投資項目,同級投資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負責人、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各項決議、重大事項等資料分項歸檔。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根據投資實施方案的內容和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投資項目進行過程和事後評估。項目實施單位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和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會同財務部、審計部等部門組成評審組提出評估意見,並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告。集團公司依據評價結果對投資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相關考核細則另行制訂。

第五章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收回和轉讓
1.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投資協議或被投資企業章程,該投資項目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經營不善,被依法宣告破產;
(3)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無法繼續經營的;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明顯有悖於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發展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認為市場環境有利於轉讓項目,可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資項目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政策法規關於轉讓投資項目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中止或合同修訂等。
第二十二條投資項目的收回、轉讓、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理由和方案,並按許可權報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投資管理決策機構批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擅自表態或簽訂決議的,派出單位應追究該派出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單位投資項目未按本辦法向集團公司申請審批或備案的,集團公司將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或其它嚴重後果的,追究該屬下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投資項目的主管領導、執行人、監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當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投資項目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責任人,5年內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或被判處刑罰的,終生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

㈩ 國有企業設立子公司需要上報國資委嗎

是的,必須上報國資委審批,因為是對外投資行為,動用了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要行使出資人的權利,進行審批和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