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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變更法人網上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4-28 19:51:35

① 銀行開戶許可證如何變更法人代表

銀行開戶許可證變更法人代表,需先變更基本存款賬戶法人,再變更其他存款賬戶法人信息。

以建設銀行為例:

公司賬戶變更法人信息時,需先變更基本存款賬戶法人,再變更其他存款賬戶法人信息,變更法人時需以下資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變更的,還應出具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授權書;

3、相關變更證明文件;

4、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若開戶行已收回貴公司開戶許可證,或新開戶時未頒發開戶許可證,則無需提供)。

溫馨提示:以上僅為基本資料,具體情況詳詢開戶網點。

(1)開戶行變更法人網上申請擴展閱讀

以工商銀行為例:

對於結算賬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種類或編號、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注冊地址等發生變化的企業,須由單位有權人於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請,並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所需證明文件的原件,基本賬戶變更還須提供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溫馨提示:

1、單位有權人是指單位客戶的法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其中授權代理人應為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

2、全國范圍的企業客戶已取消開戶許可證,以基本存款賬戶編號替代。

② 開戶銀行法人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更換銀行開戶許可證的法人,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正式公函通知。提供的資料與賬戶名稱應與單位客戶出據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如正本無法顯示年檢記錄,應同時提供能顯示年檢記錄的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均可);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均可);
4、法人身份證(新版身份證應提供正、反兩面);
5、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應提供授權書、被授權人身份證件。
6、開戶行所需的其它資料。

③ 招行為我公司基本戶,現在換法人了,要去辦理開戶銀行的法人變更,需准備哪些資料,謝謝。

您好,變更法人代表一般需同時變更預留印鑒中的個人簽章,應出具原預留銀行印鑒卡(若印鑒卡丟失需要提供單位公函)、公章、財務章、法人簽章,另需要提供工商局的變更通知書,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身份證,若無法提供原個人名章的,需要由本單位出具公函說明(公函需要法人簽字蓋公章)。如果預留的是非法人章,需要在公函中說明,並提供該預留人的身份證件。還需提供基本戶開戶許可證、開戶資料包括:(一)經年檢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機構信用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二)經年檢在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三)稅務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機構需要提供),包括國稅和地稅正本原件和復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五)如法人代表授權他人辦理開戶手續,還須帶法人代表授權書和經辦人的身證件(新版的身份證注意要正反面復印,若為港澳台居民,提供往返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提供護照)以上資料均為原件及A4紙復印件,復印件上加蓋公司公章。若有上級單位的需聯系銀行核實,註:基本賬戶各提供兩份、一般賬戶提供一份,金融機構需對客戶做盡職調查,有可能會需提供《公司章程》及法人出資比例證明。
具體您也可以聯系您的開戶行詳細了解。

(如果需要業務咨詢,您可以咨詢「客服在線」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感謝您的關注與
支持!)

④ 開戶行變更法人,變更說明書怎麼寫

攜帶如下資料: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組織機構代碼的正副本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身份證、財務章、法人代表章、公章、新老的印鑒卡、法人授權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其中公司印章變更需提供的資料:
(1)須向開戶行出具以下內容:
1.原預留銀行印鑒卡
2.開戶許可證正本原件
3.營業執照正本原件
4.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 (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授權書、授權書可參照「法人授權書」格式。 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
5.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還須提供相關證明(如公司名稱變更企業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公司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企業遺失印章的需提供遺失登報公告、司法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等材料)
(2)
1.變更預留印鑒中的個人簽章時,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的身份證件及其授權書、授權書可參照「法人授權書」格式。 被授權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
2.預留印鑒是非法人或負責人印鑒的,需提交預留印鑒授權書, 可參照公司業務授權書板塊下的"預留印鑒授權書"格式,和被預留私章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二.填寫資料:
1.客戶在櫃台領取空白印鑒卡一套三份,加蓋新舊印章、單位公章.
2.變更印鑒申請書,加蓋新舊印章、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章。
三.所帶印章:
1.財務章
2.私章
3.公章
4.所換的舊印章

⑤ 法人變更--開戶銀行變更需要哪些資料

樓主要持上變更後的以下證照到開戶行辦理賬戶資料變更手續:1、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相關授權文件(授權辦理業務,若私章為法人要帶上新的法人章,授權使用印鑒章作為預留印鑒用)及公章;
1-4項的證明文件需提供
A4紙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⑥ 企業法人變更後在網上怎麼上報

要到當地工商局辦理變更。

需提供如下資料:《公司變更申請表》;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股東大會決議 ;新法人代表簡歷表、照片、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是需要原法人和新法人都簽字的。登記申請書、章程、委託書等都是可以在當地工商局網站進行下載的,具體請以當地工商局辦事員要求為准。

另外,若公司有進出口業務,變更法人還需要去海關、外匯局等部門進行法人變更。這些變更所需要的材料無外乎也是上述「證明變更屬實的證據」,是否還需要其它的建議向當地相關部門咨詢。

(6)開戶行變更法人網上申請擴展閱讀:

法人變更流程:

1、在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工商局網站進行公司法人變更預約。

2、在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工商局網站上下載相應的資料,並如實填寫。

3、帶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預約號,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問或當地工商局還要求其他證明,則補充材料(一般下次來無需再預約)。

5、若材料無疑問或補充完畢並通過則領取變更通知書。

6、再規定時間去工商局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帶著新的營業執照和所有印章到開戶行更換開戶許可證和印鑒。

⑦ 去開戶行更換法人及印鑒需要帶什麼資料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

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7)開戶行變更法人網上申請擴展閱讀: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並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並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公告,批准後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