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易制毒化學品出口需要什麼手續求大神幫助
(2005年6月3日商務部第九次部務會議、2005年7月 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和 2005年7月7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第七次局務 會議審議通過 並經公安部和海關總署同意 2005年 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 管理局令2005年第12號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特定國家(地區)用於毒品製造,規范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本規定附件1《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所列化學品。商務部會同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調整並公布《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定國家(地區)是指本規定附件2《特定國家(地區)目錄》所列國家(地區)。商務部會同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調整並公布《特定國家(地區)目錄》。 第四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向特定國家(地區)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 未經許可,不得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 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向海關交驗有關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辦理有關出口驗放手續。 第五條 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 同一合同項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經營者應在出口申請中提出,由商務部核准後,簽發相應份數的出口許可證。同一申請最多分批不超過12次。 第六條 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國際核查制度。 第七條 出口經營者擬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三)進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四)出口經營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提交蓋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准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後,將初審意見及有關材料報商務部審批。 第九條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將審查意見和有關材料轉公安部進行國際核查。 第十條 公安部自收到商務部的審查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3日內將核查材料發送進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 公安部自收到進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確認通知後3日內書面通知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公安部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出口經營者在申領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時,應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 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電子數據聯網核查制度。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件以及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易制毒化學品實施出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由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適用本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由境內運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無須申領出口許可證。 第十六條 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原外經貿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原外經貿部1999年第4號令)、原外經貿部和公安部聯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外經貿貿發〔2002〕14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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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我要辦易制毒化學葯品購買證,需要哪些手續
你那個倒不如開個化工廠啊!工商、環保(排污檢測大隊)、葯監、消防、地稅、村委。當然這是廣州的標准,你可以找兩個區縣嘍囖進貢區長
⑶ 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屬什麼部門
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3)易制毒開戶辦理手續擴展閱讀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單方制劑,由麻醉葯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⑷ 公司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定向出口許可證》手續是什麼
出口經營者擬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三)進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四)出口經營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提交蓋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准證書復印件)。
⑸ 我想在農村辦個食品加工廠,做個自己的品牌食品,但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有些什麼流程,要辦些什麼證,這些
辦食品加工廠流程、證件、時間如下:
因為辦理食品加工廠,需要先成立公司(不能是個體戶),故首先需要到工商部門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再到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賦碼,再到質監局辦理生產許可證,即QS證,再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再到工商部門辦理許可證,這樣,才有加工的資質。這些證件辦下來大約6個月時間,10000元左右。除此之外還要辦生產許可證,涉及到生產廠房、更衣室、洗消間、化驗室、倉庫、檢驗設備、生產設備、檢驗員,這些土建工程及生產、檢驗設備費用。
辦食品加工廠詳細流程如下:
取得廠房所在房地產的產權或使用權;
確保該房地產可以用於工業用途;
取得《營業執照》與開戶許可(礦泉水企業應開始辦理探/采礦許可與取水許可);
完成廠房設計與施工圖紙,及設備選型;
按改擴建項目辦理環保、消防、安全等「三同時」;
辦理取水許可、排污許可、戶外廣告許可、商品條碼等(投產前先委託加工的則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廠房驗收與設備安裝調試,同步辦理計量檢定、特種設備、易制毒/易制爆備案、安全生產許可等(有易拉罐的還要辦理輻射許可);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同時生產包裝的需前置辦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有餘力的再辦理體系認證等。
⑹ 申請購買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哪些手續
一、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申請表;
二、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成立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證明,合法使用需要證明由購買單位和個人出具,註明擬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用途,並加蓋購買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
五、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合同復印件;
六、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⑺ 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流程

行政許可名稱: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依據:《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
行政許可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的方式:書面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第二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申請單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請,市商委在接到申請後,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或口頭通知申請單位。
行政許可承諾期限: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專家審查時間除外)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申請人。
⑻ 申請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您要到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才可使用。
⑼ 如果要辦理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呢
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購銷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是全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應當設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門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設專門人員,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許可或者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購銷管理
第三條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後,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條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第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證明由購買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註明擬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用途,並加蓋購買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
第六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購買許可證的申請能夠當場予以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1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公安機關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一)購買單位第一次申請的;
(二)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
第八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後,應當於當日出具購買備案證明。
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後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
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
第十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託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託文書。
委託文書應當載明委託人與被委託人雙方情況、委託購買的品種、數量等事項。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前兩款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後,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經營單位在查驗購買方提供的許可證和身份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於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於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銷售台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於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於30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
⑽ 有誰知道在安檢局辦理完易制毒備案之後還要去公安局辦理哪些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不同類別的易制毒化學品在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方面辦理的手續全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