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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住房公積金開戶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5-14 15:38:47

A. 濟南公司如何給員工繳納公積金,需要哪些程序,去什麼部門辦理

濟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經十路17165號,電話:81959399

住房公積金開戶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

二、申報材料
1 、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繳存登記表;
2 、企業持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副本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
3 、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1 、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經辦銀行領取公積金匯繳清冊、繳存登記表,按表格要求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
2 、到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
3 、持審批後的匯繳清冊、繳存登記表,到公積金受委託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四、辦理時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當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收費標准:不收費。

住房公積金繳存程序
一、繳存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

二、申報材料:
填寫完整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三、辦理程序:
各單位每月在發薪日後五日內,依據「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填制「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及轉帳支票,作為匯繳住房公積金的憑證,到開戶的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櫃辦理繳存。

四、辦理時限: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經辦銀行自受理之日即時辦結。

B. 濟南住房公積金如何開戶

如果你是個人,應該是單位來統一辦理,不需要你自己出面辦理。
沒有單位的話,個人也無法開戶啊。

C. 濟南公積金貸款買房的詳細流程是什麼請高人說得通俗詳盡些!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范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范

濟住中字〔2012〕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規定,制定本操作規范。

第二條 本操作規范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公積金中心委託符合辦理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償還等有關業務。公積金中心同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章 貸款申請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低於規定的時間,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職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業用房、別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夠以所購住房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購買新建商品房貸款的應由所購房屋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應提供的材料

(1)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公積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新建商品房樓盤,應是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審批、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按揭樓盤。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報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後留復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按揭樓盤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書面材料;

②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③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④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⑤按揭樓盤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應由受委託銀行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①經辦銀行為按揭樓盤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書面材料;

②該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關於該項目樓盤的按揭協議;

③經辦銀行上級行審貸委員會對該項目按揭協議的批復。

(3)應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材料

借款人應向受委託銀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受委託銀行報送公積金中心:

①《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③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同意抵押承諾書、擔保書;

④婚姻狀況證明;

⑤商品房購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規定比例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⑧由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房產查詢證明;

⑨公積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應由借款人協助和授權受委託銀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筆錄原件;

②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原件;

2.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應向受委託銀行提供第五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產價值評估報告原件一式兩份,賣方身份證、未辦理過戶的交易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一式兩份。

(2)按照《濟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交易的存量房貸款,應提供《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議》和《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原件及存入《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約定銀行帳戶的首付款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

3.單位集資建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集資建房單位及借款人除應提供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1)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集資建房立項批復復印件;

(2)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職工集資建房審查合格證明書》復印件;

4.自建、大修、翻建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應提供第五條第1款第(3)項(不含⑤、⑥、⑧)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縣級(含)以上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2)專業工程預算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報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建房款有效憑據的復印件。

5.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由建設單位承建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該建設單位承擔階段性擔保並同回遷安置職工簽訂「回遷安置協議」,該協議代替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據。回遷職工應提供「回遷安置協議」和第五條第1款第(3)項(不含⑤、⑥、⑧)規定的材料。

(2)屬於本市各區建設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借款人還應提供其他房產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除應提供「回遷安置協議」和第五條第1款第(3)項(不含⑤、⑥、⑧)規定的材料外,借款人還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所抵押房產出具的房產價值評估報告原件一式兩份。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

第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准計算確定,在執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相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1.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最高貸款限額;

2.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房產總價款規定的比例;

3.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按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計算的可貸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5;

兩人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可合並計算其可貸額度,但不超過最高規定限額;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其可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規定限額的50%。如果借款人未婚、離異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將願作為共同還款人、並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並計算,按兩人及以上繳存公積金的家庭對待計算可貸款額度。共同還款人除承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外,與借款人同樣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限貸政策。

借款人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本人及共同還款人尚有商業貸款余額的,應將其原商業貸款余額及本次申請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額與本次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合並計算其貸款償債能力。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共同還款人(配偶除外)、擔保人年齡均不得超過男65周歲,女60周歲。如果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超過規定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整年計算。

存量房(二手房)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50年。

第八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並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在執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差別化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四章 貸款的受理、審批與發放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第五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全部貸款材料報送受委託銀行。

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人員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填寫《個人貸款面談筆錄》,同時對借款人的購房行為和所提供的貸款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購房行為真實、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並在所有貸款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印章。按規定逐級審核合格後,經辦人員及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署意見、簽名蓋章並註明受理時間。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將貸款信息准確錄入貸款管理系統後上傳至公積金中心,並在初審合格的2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貸款紙質材料由專人報送公積金中心。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對受委託銀行報送的公積金貸款材料進行審查、核對,符合條件的,分別在紙質材料與貸款管理系統上簽署審批通過的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受委託銀行,同時說明退貸理由。

第十二條 受委託銀行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人員通過貸款管理系統得到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的信息後,通知借款人、共同還款人或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或《質押合同》並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以現房作抵押的,待辦理完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簽訂相關合同後,向借款人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擔保方式可按以下幾種方式辦理:

1.以期房作抵押擔保的,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待符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後,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階段性擔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抵押物抵押登記完成之日止。

2.以所購現房或其他房產作抵押擔保的,由受委託銀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後,將抵押登記信息錄入貸款管理系統,原件由受委託銀行留存,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後報送公積金中心。

3.以質押物作擔保的,出質人(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證券原件由銀行收押,復印件報公積金中心留存。

4.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保證擔保的,由具有擔保資格的法人單位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擔保合同》,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責任。

5.下列情況之一的,借款人應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職職工作為擔保人或共同還款人:

(1)借款人申請辦理省內異地繳存公積金在濟南購房貸款的;

(2)公積金中心認為應提供擔保人的。

借款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人的保證責任自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

1.公積金中心對審批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委託放款通知書》,同時通知受委託銀行到公積金中心領取《委託放款通知書》並辦理委託貸款資金劃撥手續。

2.購買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根據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委託放款通知書》與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並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售房或集資建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不能直接劃入借款人帳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3.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1)按照《濟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交易辦理的公積金貸款,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將貸款資金劃拔到借款人辦理貸款的受委託銀行,然後由受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存入託管機構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帳戶」,待辦理完房產過戶、抵押登記手續後,由託管機構將該資金劃入賣房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2)未實行資金監管的存量房公積金貸款,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並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確認書》後,由受委託銀行協助借款人辦理所購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收到經銀行證明與原件核對一致的《房屋他項權利證》復印件後,辦理資金劃拔手續,受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賣房人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4 .購買由各區承建的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待辦理其他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後,將貸款資金劃入承建單位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賬戶或借款人帳戶。

第五章 貸款辦理時限

第十五條 每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1.受委託銀行應當自收到借款人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2.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託銀行報送的齊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並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准予貸款的將貸款資金劃至受委託銀行;

3.准予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並按規定將貸款資金劃至售房單位或買房人賬戶;

4.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並由受委託銀行協助借款人將所購房屋抵押登記到位後,4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發放手續。每一筆存量房貸款的辦理時限(含抵押登記時間)最長為3個月,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貸款審批、發放手續。每一筆貸款的辦理時限以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審批流程簽名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系統記錄的時間為准。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償還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按時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職責。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按照還款計劃及時收回貸款本息,並按規定將收回的貸款本息劃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第十七條 逾期催收

受委託銀行應按照《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催收情況進行及時跟蹤檢查,積極防範貸款風險。自貸款發現逾期之日起,受委託銀行應與借款人保持聯系,對還款情況跟蹤檢查,及時掌握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的職業、收入、住所變動、還款能力、抵押物保管及其價值變化等情況,採取多種措施,確保收回拖欠資金。受委託銀行要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責任制,設置逾期貸款監管台帳,對逾期貸款要逐月進行統計分析。

發生貸款逾期情況後,借款人應主動向受委託銀行說明貸款逾期原因,並及時償還拖欠的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包括借款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抵押物、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的變更。貸款發放6個月後,受委託銀行方可受理變更申請。變更合同內容時,由借款人向受委託銀行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受委託銀行核實並出具書面意見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在合同期內,除按照規定可以分次提前還款外,其他內容原則上只能變更一次。借款人有拖欠貸款本息行為的,受委託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先償還拖欠貸款本息後方可受理變更申請。貸款發放6個月後方可提前還款,提前還款金額不少於6個月的還款額。

第十九條 抵押登記

對符合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條件的,受委託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以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抵押房產的抵押登記,控制貸款風險。受委託銀行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後, 應將原件妥善保存,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印件報送公積金中心。

第二十條 清戶撤押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受委託銀行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憑證,並將貸款結清證明復印件報公積金中心一份,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注銷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時,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1.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2.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3.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5.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檔案管理

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須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等貸款資料報公積金中心,所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紙質材料必須由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各保留一套。

公積金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證明文件和保險單據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裝訂登記,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分中心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之前的相關規定與本操作規范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規范為准。

第二十五條 本操作規范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D. 濟南住房公積金怎樣開戶以及辦理流程是什麼

辦理濟南住房公積金開戶流程
第一步:
1、 首先登錄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http://www.gjj.gov.cn/index.html)→點擊界面右側住房公積進網上業務系統進入→點擊注冊(填寫注冊信息,記住用戶名和密碼)
2、 點擊普通用戶登錄進入網上業務系統,點擊「單位未開戶」,在資金來源選擇「單位自籌」→點擊下一步 3、 按照網上提示的流程填寫並列印 提示:
(1)、使用IE瀏覽器,將安全級別暫時調至中或中低級。
(2)按照提示下載安裝列印控制項。
所需列印資料:﹤﹤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協議﹥﹥、﹤﹤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授權書﹥﹥、﹤﹤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申請表﹥﹥各一式兩份﹤﹤單位登記表﹥﹥、﹤﹤開戶申請表﹥﹥、﹤﹤網上申請確認單﹥﹥各一式一份(並按要求在相應位置簽字、蓋章)
第二步:
4、 營業執照(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5、 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6、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並加蓋公章。
7、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8、 北京市社會保險費上月報表,該表可到社保網站截屏列印。(需加蓋公章)
9、 新開戶當月匯繳需用轉賬支票繳存,職工繳存額四捨五入到元。(轉賬支票需蓋財務章、人名章,金額即是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提取金額總額)
第三步:
11、 需帶齊以上資料去所屬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去
公積金開戶窗口領表並且填寫好,住房公積金個人開戶清冊(需職工身份證號並且加蓋公章)、印鑒卡(需加蓋公章)、住房公積金匯款書 。
12、將資料寫齊後交給相應窗口辦理,會有一份同城特約協議書(需加蓋公章),將其填寫好後交給窗口辦理即可(需要銀行交換號9位和支付系統號12位,向開戶銀行咨詢即可)
第四步:
13、 辦理好以上步驟,需在一周之內去銀行簽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書(需合同號,即在住房公積金上的合同編號)

相關法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E. 公積金轉入濟南流程及手續

凡在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單位職工,調入(調出)濟南行政區域,或者在濟南行政區域內因工作單位變動辦理跨行轉移,均屬受理范圍
辦理所需證件:
1、職工在濟南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時,調出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跨行轉移憑證」、單位證明。
2 、職工因工作關系調出濟南市時,持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轉移證明、單位證明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
辦理流程:
1 、職工在濟南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時,辦理同行內轉移的,單位經管人員持 「住房公積金行內轉移憑證」、單位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轉移手續;辦理跨行轉移的,需經單位經管人員持「住房公積金跨行轉移憑證」、單位證明先到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再到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2 、職工因工作關系調出濟南市時,持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轉移證明、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和單位證明,到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經管理中心辦理審批同意後,再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移。

F. 濟南住房公積金怎麼繳納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簡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統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現代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體系,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繳存管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入新設立的賬戶。

原工作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並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規定的,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補貼、獎金項目)計算。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擬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照規定繳存的,應當補繳。補繳數額按照欠繳時的月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查;仍無法確認的,應當依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列明體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於或者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准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實現再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再就業後,由原單位辦理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經營虧損,無能力按照現執行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二)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第十九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四)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五)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一)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二)工資停發6個月以上的;(三)發生嚴重虧損的;(四)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緩繳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緩繳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四)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單位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年。緩繳期滿仍無能力繳存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經濟效益好轉的,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批准部門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報公積金中心備案後,辦理合並、分立、撤銷、解散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破產單位應當自批准進入破產程序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欠繳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補繳欠繳額。欠繳額較大,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單位應當提出補繳計劃,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分期補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九)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十)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六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支款憑證;(二)本人身份證;(三)相關證明材料。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中心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批;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請貸款時已達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期限;(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四)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年限和購房首付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初審手續。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受委託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個人貸款申請表、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書);(二)婚姻狀況證明;(三)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四)有效的擔保證明;(五)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受委託銀行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託銀行報送的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准予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三條職工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受委託銀行應當在住房公積金年度結算後30日內向單位提供對賬單,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職工。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余額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貸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應當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的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於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具體范圍和項目貸款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但不得從事國債回購或者委託理財業務,嚴禁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等擔保業務。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依法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按時、足額繳存。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公積金中心可以記錄、復制相關資料,但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對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第四十四條公積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委託公積金管委會指定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二)違法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變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三)違法發放貸款;(四)違法購買國債或者企業債券、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委託理財。

第四十五條職工有權揭發、檢舉不繳、少繳、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阻止或者變相阻止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載。

第四十九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公積金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市監察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以及由於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建造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當地房屋鑒定部門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不屬於大修。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G.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提取流程

很多濟南職工不清楚濟南公積金提取流程,這直接影響到公積金提取效率。為此,搜房網整理了最新的濟南公積金提取流程,以饗讀者。

濟南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由單位經辦人或提取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當即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提取人持《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公積金中心託管戶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直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長清、章丘、平陰、濟陽、商河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規定的申報材料先到當地繳存銀行進行初審後,再由銀行將初審材料交公積金中心復核審批,審批通過的,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也可委託公積金中心每年按簽署協議的約定,以自動轉賬方式將提取金額直接劃入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繳存銀行其它儲蓄賬戶(此種方式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

(一)辦理條件:

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且貸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職工及配偶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託提取協議。

(二)應提供的資料和辦理程序:

1、所有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申請委託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或戶口薄)。

3、委託提取人的公積金聯名卡或在繳存銀行辦理的其它儲蓄卡。

(三)提取時間: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根據與委託提取人簽訂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協議書》中約定的時間和提取額度,將委託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劃入提取人本人賬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2-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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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濟南怎麼網上查詢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

住房公積金查詢的辦法:

  1. 登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查詢:進入官方網站通過「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鏈接,擊進入查詢頁面,輸入賬號(身份證或公積金卡號)及密碼,進入賬戶詳細頁面;‍登錄公積金託管銀行網銀查詢;

  2. 登錄公積金託管銀行,登錄成功後,進入的是網銀歡迎頁面,點擊導航欄「我的賬戶」欄目鏈接;進入「我的賬戶」頁面後,在左側功能菜單里找到「住房公積金」選項,點開「住房公積金」,根據自己需要選擇需要查詢的「我的住房公積金」、「查詢交易明細」和「查詢還款計劃表」;

  3. 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櫃台查詢:職工本人查詢需攜帶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單位經辦人查詢需攜帶單位經辦人持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原件、查詢職工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受委託人查詢需攜帶受委託人持查詢職工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委託書原件;攜帶資料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櫃台;查詢(列印)公積金繳存歷史明細(超過近一年半)的,須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前往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分中心)提出申請,職工可在5個工作日後領取查詢明細;

  4. 撥打12329公積金服務熱線查詢:撥打公積金熱線,根據提示點擊自助查詢,點擊賬戶查詢輸入公積金帳號和密碼即可;

  5. 通過簡訊查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積金查詢格式要求編輯簡訊,發送至查詢號碼即可;

  6. 支付寶查詢公積金(部分城市不支持):點擊手機桌面的支付寶錢包按鈕,打開進入首頁;找到「城市服務」按鈕打開進入下步操作;在「城市服務」菜單中,找到「公積金查詢」按鈕;首次操作該項服務時,需要先進行授權確認;授權完成後,即可點擊「個人查詢」按鈕;按系統提示輸入身份證號碼,查詢密碼;進入界面後即可等待系統提供具體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