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開醫療診所需要哪些手續
拿醫師資格證,注冊證到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去辦理《醫療機
執業許可證》才能開業。
B. 開醫葯公司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依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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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生物製品;
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C. 診所從醫葯公司進葯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有工商管理證,診所的從業證和營業執照,醫生的專業證
D. 醫療機構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才可以開
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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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E. 辦理診所營業執照需要什麼條件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診所
本標准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准,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一、 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室
二、 人員
(一)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二) 至少有1名護士
三、 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 設備
(一) 基本設備
診察床、診察桌、診察登、聽診器、血壓計、出診箱、體溫計、污物桶、壓舌板、處置台、注射器、紗布罐、方盤、葯品櫃、紫外線燈、 、高壓滅菌設備
(二) 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五、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 注冊資金到位
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投資資金具體要求
附1: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1. 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申請人姓名、年齡、健康狀況、專業履歷及身份證號碼
2. 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3. 所在地區醫療機構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4. 擬設醫療機構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5. 擬設醫療機構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6. 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置
7. 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8. 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9. 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1.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12.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13.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附2:設置選址報告
1. 選址的依據
2. 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3. 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4. 佔地和建築面積
投資資金要求
1.綜合診所 50萬
2.綜合門診部 300萬
3.一級綜合醫院 500萬
4.中醫診所 20萬
5.中醫門診部 50萬
6.中醫醫院 100萬
7.口腔診所 50萬
8.口腔門診部 100萬
9.醫療美容診所 80萬
10.醫療美容門診部 150萬
註:注冊資金為投資資金的20%
首先你要找個執業醫師,之後到當地衛生廳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表格,按照上邊的提示准備硬體及軟體,之後衛生廳會派2到3個稽查員勘察現場是否符合要求(這里你要破費啦),之後恭喜你開張。
F. 開醫葯店都需要什麼證
一、開醫葯店需要的證件: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衛生許可證。開業後還必須進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通過(GSP)認證後可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為醫保定點葯店。
二、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提交資料:
1、到工商登記機關領取並按要求填寫《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並提供申請人身份復印件(應出示身份證原件查看);
2、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委託代理人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或代辦人應出示身份證原件查看)。
(二)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提交資料:
1、《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不使用名稱的不用提交);
2、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到工商登記機關領取並按要求填寫);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兩面粘貼於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相應位置);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提供查看);
5、申請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張(粘貼於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相應位置);
6、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委託代理人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或代辦人應出示身份證原件查看);
7、計生部門證明(部份地區需要提交);
8、經營場所證明: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或產權單位蓋章的所有權證復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該房屋土地使用權所有人簽字或所有單位蓋章的《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屬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所有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屬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暫時無法提供產權證的,如產權屬鄉、鎮政府所有,可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如產權屬農民或村委會所有,應由房屋所在地村委會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屬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無法提交上述以上證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5)進市場的提供經營所在地的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入市場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產權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證明:屬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正在申請開辦的個體工商戶);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議(出租方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屬無償提供使用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無償使用的聲明。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9、相關許可證或批准文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食品)
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館)
注意事項:
1、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G. 葯店到醫葯公司開戶要什麼資料
葯店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許可證、GSP、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采購委託書、采購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復印件、提貨人收貨人身份證復印件、開票信息、質量體系調查表。
H. 開診所需要什麼證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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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