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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另外開戶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1-05-16 03:17:08

⑴ 戶口簿想重新開戶怎麼寫申請

重新辦理所需手續:
1.蓋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審查章的母親或父親單位(居委會)出具報戶口證明信;
2.蓋有區、縣(市)婦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
4.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

⑵ 戶口本開戶需要哪些證件

開戶可以用有效證件內的任何一種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駕駛證等等,都可以,
如果你年齡不夠的話..可以去你戶口所在地的當地公安局申請身份證...

⑶ 想從原戶口本單獨立戶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按照相關規定,一般住家戶應以家庭為單位立戶。如果一家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的,可分別立戶。如果你目前已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單獨居住生活可以立戶。依據規定,立戶、分戶需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書面申請;2.申請人《戶口簿》;

3.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農村的可提供宅基證);

4.結婚立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離婚分戶的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5.購房立戶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及發票。

⑷ 戶口本分戶怎麼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一般農村分戶所需材料:農村同意分戶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資料准備齊全後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申請辦理。

分戶程序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結婚證》;

2、《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4、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申請分戶需要交驗以下材料:

1、當事人書面申請;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離婚書;

3、村、社證明(證明其經濟獨立且另灶起伙);

4、原房產分割的協議;

5、《居民戶口簿》。

(4)戶口本另外開戶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公民因房屋析產、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⑸ 我想把戶口分出來,單獨開一個戶口本,要什麼條件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結婚證》;(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⑹ 開戶口本需要什麼手續

明確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和並戶;
5、市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7、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8、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注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准,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並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1、對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辦理戶口責任書》應當包括「存根」和「回執」兩部分,記載「申報人情況、申請事由、申報材料情況、辦理時限、受理時間、申報人和受理人簽字」等內容;回執部分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據此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或者查詢有關情況。
(五)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快證在七日之內,臨時身份證在二日之內發給公民本人。

⑺ 自己單獨一個戶口本,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條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申請分戶、立戶。
提交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收原件)
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直系親屬的,應同時提供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或單位《房產證》(單位確實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報建手續替代)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證明收原件,《房產證》、《房屋使用證》及批文、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新家庭成員的名單。(收原件)
5、屬結婚的分戶的,提供《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屬離婚的分戶的,提供《離婚證》或權威有效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辦理流程: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