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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刻章開戶什麼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5-19 06:24:07

㈠ 事業單位財務章老舊新刻章需要什麼手續

一、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1.單位介紹信。2.單位刻制公章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社會團體刻制公章的應提交市民政部門證明;企業單位刻制公章的,應提交工商...

㈡ 刻章的流程

一、凡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刻制印章,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印章,須持以下資料,並附印章樣模,到屬地公安機關辦理: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授權刻章委託書。
(二)已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部門章或專用章,須持以下資料,並附印章樣模,到屬地公安機關辦理:
1、企業同意刻章證明;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和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授權刻章委託書。
二、申請刻制印章的流程:
申請人向公安機關遞交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核符合要求的,現場發給申請人《印章審批回執》→申請人持《印章審批回執》到轄區內任意一傢具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章企業刻制印章,印章在備案以後方能使用。

㈢ 事業單位刻章備案要什麼資料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駐廈部隊申請刻制印章,須持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廈門市公安局網路公章刻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2、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須持市(區)編制委員會的批復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製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准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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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准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製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准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㈣ 刻章需要什麼手續

以下以私企辦理公章為例:

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執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著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屬違法行為,所刻印章無任何法律效力。

(4)事業單位刻章開戶什麼流程擴展閱讀:

刻章規則:

1、其他企業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

2、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 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 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有簡化的宋體字。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公章

㈤ 辦理印章,是怎樣的程序需要哪些部門審核嗎.

委託製作機關、事業單位用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級單位刻章證明;委託製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正本和復印件。其中,屬市屬企業的同時出具上級單位的刻章證明;委託製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委託製作外地公章的,出具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准刻證明;委託製作臨時性單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其中,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同時出具上級單位刻章證明;屬部隊刻制公章的,同時出具軍務部門的刻章證明;屬各類大型文體活動組織機構的臨時性公章的,應當出具批准舉辦的文件和批准機關的刻章證明。 需要更換公章的,應當將舊公章繳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並辦理新公章製作審批手續。 公章丟失需要重新刻制的,應先公告作廢後,再按規定重新製作審批手續,新刻制的公章應與丟失的公章有明顯的區別。 臨時印章不得刻制財務專用章、合同章。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辦理刻制印章的到市政府行政審批公安窗口申請,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