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如何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成立團體的政府批文、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及公司印章、社會團體法人證書
B. 我想創辦一個社團,流程是什麼
到社團聯合會 每個學校的規定不一樣
C. 社會團體的二級機構銀行開戶需要哪些手續
請看以下規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D. 社會團體銀行開驗資賬戶需要帶什麼手續
到銀行辦理社會團體驗資賬戶需要帶的證件有:
1:民政局發的名稱核准通知書。
2:全體投資人身份證原件。
3:注冊資金按出資比例存入各股東的銀行卡。
代理相關證件到銀行辦理相關業務即可,因為各個銀行的規定不同,具體以各個銀行的相關規定為准。
E. 社會團體開賬戶需要什麼資料
農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所需證明文件如下: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
12、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可不出具稅務登記證)。具體請以實際經辦網點要求為准。
F. 民間社團怎麼注冊
去成都民政局咨詢。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組織不是在工商局注冊,是在民政局注冊。我公司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就是我負責注冊的。
申辦時,需有書面請示文件(自己擬寫,動機、宗旨、計劃等),拿到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批復文件,制定章程(網上找模版),場所使用權證明(學校的產權證復印件及同意無償提供辦公用房**平米的證明,租賃合同,均要蓋公章),理事、監事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填寫民政局的登記申請書、法人基本情況表。遞交後就等證批下來,再去銀行開戶、辦組織機構代碼證、刻公章、扣稅登記證等等。
僅供參考,具體還得看成都民政局。
G. 無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怎麼開戶
那就需要以正規協會名義開戶,或者以個人名義開戶,不能以該團體名義開戶的。
H. 社團組織銀行開戶需要哪些手續
社團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有)、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授權書等。另,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私章。一般是這些,具體應與開戶銀行先確認後辦理
I. 協會的成立需要那些條件
這是標准,參考下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豐台區民政局關於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
----審批項目名稱: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審批項目編號:FTXSAMZ002-1-2002
----審批項目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以下簡稱《社團條例》)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成立登記審批程序
----(一)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籌備申請書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③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2)受理
----豐台區民政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區民政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4)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5)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
----2、成立階段審批:
----(1)成立申請的條件
----①自豐台區民政局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
----②完成籌備期間的各項任務,即: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豐台區民政局申請成立登記;
----③籌備期間沒有以獨立的社會團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③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
----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⑤其他應提交的文件。(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條)。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各種有效材料之日起,豐台區民政局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對於不準予登記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4)告知:
----區民政局應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對民政局決定不服的,發起人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5)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6)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3、成立後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完成提出刻章申請,刻制印章;辦理代碼證;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工作,並到豐台區民政局備案;民政局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及時在計算機網路和報刊上發布成立公告。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工作標准:
----1、所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謊報、虛報;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機列印,不得手寫;
----3、所有填寫表格不得復印;
----4、填寫表格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圓珠筆。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本崗位負責人: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審批人員
----崗位職責和許可權:根據《社團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時受理、嚴格審批,按照工作標准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時限:30個工作日。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申報材料說明
一、成立社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社團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報材料: 社會團體登記分籌備申請和登記申請兩個階段。
籌備階段: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申請籌備時,發起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發起人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遞交籌備申請書。題名可為《關於籌建——會的申請》,載明成立該社團的宗旨、任務及籌備工作計劃等。(申報3份)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同意籌建——會的批復》。(申報3份) (3)驗資報告。申請籌備時,應先在銀行開設臨時帳戶,將籌集到的資金匯入帳戶,並由審計部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待社團成立後將臨時帳戶的資金劃入社團帳戶)。(申請1份) (4)場所使用權證明。應提交社團辦公地址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要註明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辦公面積、電話號碼。(申報1份)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包括發起人和擬任社團副秘書長以上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在社團中擬擔任職務、簡歷等。發起人可根據上述內容自行設計表格填寫。(申報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詳見章程示範文本。(申報1份)
登記階段: 登記管理機關在接到發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批准籌備的,社團應在批復即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申請成立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題目可為《關於——會的登記申請》。申請書應說明開展了哪些籌備活動,籌備活動是否結束,是否召開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否按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了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過了章程,申請登記是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等。申請書以社團籌備組織名義申報,並由社團負責人簽署後方為有效。(申請1份)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的審查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對——會的審查意見》。主要對社團籌備工作的合法性、會員的代表性、負責人任職資格等提出審查意見。(申報1份)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申報1份) (4)常務理事會成員名單。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等。(申報1份) (5)理事會成員名單。內容同常務理事會。(申報1份) (6)會員名單。個人會員名單應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稱)等。單位會員應提交單位名稱。(申報1份)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後,發給登記表格,自社團交回登記表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違犯條例有關規定,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自此,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項:
1、社團所報材料均應以16開紙列印成文,表格應以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
2、不要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