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户入住新房时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吗用文件规定吗
用户入住新房时不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价监函〔2017〕785号《关于严格执行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住房配套设施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第五条规定:
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收取。
凡2017年6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屋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可以拒缴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

(1)贵州燃气开户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扩展阅读
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买房者不用再掏钱。
现行文件规定,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给燃气经营企业,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购房者不需要额外支付。
也就是说,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均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
既有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则以2009年为时间分隔线,分为两种情况。
2009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标准为1385元/户;高层(八层以上含八层)、别墅、自建房、复式建筑、商住两用、非住宅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依据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天然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200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多层、高层住宅,住户已经购买但没有安装天然气,现需要安装天然气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依据工程预算合理确定,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天然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发改委规定,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收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接口费、入网费、道路破损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燃气入户费该不该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知行要收取天然气入户费
2. 燃气入户费,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合理吗
物业管理费:
按规定,业主收房之后就必须要缴纳物业管理费,但业主可以按月、季交费,物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长期物业管理费作为收房入住的条件。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业主首次将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则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方式一次性计算缴存。另外,商品房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将直接按购房总价的2%缴纳。不过,可以提醒一点的是,公共维修基金不需要在入住时缴纳,但应在产权证办理前缴清;另外,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将不再涉及到相应的公共维修基金。
水、电周转金:
根据现行北京市相关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水、电周转金。
煤气开通费:
从实际情况来讲,收不收煤气开通费取决于开发商与住户之间是否有协议,比如在售房时,开发商并未承诺煤气管道入户,而是写明由业主承担,则在交房时收取煤气开通费就有了前提。一般来讲,煤气开通费由开发商交给煤气公司,这笔费用无形之中已纳入了总房价款,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管道煤气入户,一般可推定这笔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款中了(除非另有约定)。
有线电视、宽频网开户费:
该项费用不属于物业收费的范围,如果业主与开发商没有协议的话,业主没有义务在入住前缴纳该项费用,业主可以自己与相关机构(有线电视管理机构和电信机构)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缴纳费用。
产权代办费:
如无合同依据或业主自愿,开发商均无权强制代办产权。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因为开发商已经没有任何风险,收取代办费用的理由就不充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还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其之所以代为办理产权,也是为了避免风险,其要求代办虽然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但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亦应征得业主同意。有合同依据或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代办产权的可以收取合理的代办费。
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3. 请问天然气开口费是否合理国家现在是否允许收此费用
不合理,但是没有人阻止此项收费,属于霸王条款。
4. 燃气开户费,是由开发商承担,还是业主自已承担
1. 燃气开户费,由开发商承担。
2.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1)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
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元收取,计入房价,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物业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3)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4)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5)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3.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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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
4.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5. 开发商向业主要求交天然气开户费合不合法
如果合同里事先注明需要另交,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可以要求退还。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1、根据《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2、根据《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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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
1、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3、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5、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6、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6. 现在开通天然气的开户费取消了么
是的,已经全面取消了的。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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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初始装修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如下:
1、集合的方法和标准的气体初始安装费用由市天然气制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的销售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天然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天然气的其他经营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天然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7. 2020年1月1日后会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吗
是的,已经全面取消了的。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7)贵州燃气开户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扩展阅读:
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