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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证书开户费用能抵扣

发布时间: 2021-04-16 01:44:45

⑴ 国地税CA证书续费可以全额抵扣吗

没听说CA证书的发票可以全额抵扣,只有税控设备及税控设备的维护费才可以全额抵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⑵ 国税CA证书续费120元,远程抄税370元,认证200元,地税CA证书续费190元哪些可以抵扣

  • 网上认证服务费、远程抄报服务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所以不能抵减增值税。国地税CA证书手续费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如果是普通发票则不能,

  • 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抵扣条件和会计处理:

一、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限制条件
时间限制: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次设备费尽管明确为初次购买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但是财税[2012]15号文件强调“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无须纳税人再次购买。

二、会计处理

1、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减免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⑶ 任何开具CA证书的发票都能全额抵扣吗

没听说CA证书的发票可以全额抵扣,只有税控设备及税控设备的维护费才可以全额抵扣的。

⑷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一张CA数字证书软件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抵扣吗还需要认证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只有专票才可以抵扣。

⑸ CA证书及其费用

1、目前,省地税局通过政府采购CA证书及相关服务,为全省14余万户纳税人提供免费的CA证书及相关服务,这部分纳税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即可享受CA服务。该项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2、对于不在本次采购之内的纳税人,在办理CA证书时,需要向CA证书发行单位支付CA介质和相关服务的费用,该收费标准经《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安徽省电子认证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9〕75号)批准。同时,省地税局明确要求,各地地税局不得参与任何CA费用的收取和分成。
3、省地税局将继续开展CA证书及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为全省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的CA服务。

⑹ 企业收到的认证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企业收到的认证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认证费是生产环节使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专门用于职工福利项目的,不允许抵扣。

⑺ 国税ca证书续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如果你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是可以凭认证结果抵扣进税额的。

如果没有取得专票,仅凭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税总局没有下发这样的通知呢。

⑻ 国税税务证书费用能抵扣吗

证书费是网上报税用的CA证书费用,不是防伪税控的,不可以全额抵减。可以抵减的是税控系统专用的支出,

⑼ ca证书费用怎么入账

数字证书 Digital Certificate

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可信性和公正性的认证进行数字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一些扩展信息的一个可信的数字化文件。本标准中是指由税务身份认证系统的所签发的税务系统数字证书。

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
贷:现金等 500

⑽ 开办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 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