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开基本账户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分录
这个可算作开办费 但是算作开办费的话比如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而不是当期全部计入损益 如果不算作开办费,则可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
『贰』 公司到银行开户的费用怎么做分录
银行对公开户费用属于财务费用,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里,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开户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叁』 银行开户用的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银行发生的费用按照惯例,都是记入财务费用的。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如债券印刷费、国外借款担保费、等。

(3)一般账户开户费用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财务费用的具体内容
(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财务核算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
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肆』 公司的银行基本户开户费、证书年费和工本费做会计分录应怎样做
分录应该是:借:管理费-办公费, 贷:现金。
基本户是:
(1)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2)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伍』 会计中银行开户费用应该怎样登记会计分录
银行开户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财务费用明细帐.
『陆』 给员工开户办银行卡的费用,会计分录怎么做
所有银行手续费类费用都计入财务费用科目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满意请及时采纳,谢谢
『柒』 公司开一般户开户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250
贷:库存现金250
借:财务费用15
贷:库存现金15
『捌』 公司一般纳税人开立的一般账户发生的业务怎么做账务处理
公司一般纳税人开立的一般账户发生的业务与基本帐户的财务处理是一样的,只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科目做会计分录就可以。
『玖』 一般账户款项转入基本账户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般账户款项转入基本账户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一般户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9)一般账户开户费用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