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用如何定
各地不同,生产项目、建设项目,露天矿、井工矿等都有不同,各个地方的报价也不一样,比较乱套,没有什么可靠的依据!
『贰』 做土地复垦现在要什么准入条件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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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开发和利用的技术内容有:
(1)改善岩土性状
通常废石尾矿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利植物生长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重金属污染、pH值小于5或大于8.5、含水量不平衡、颗粒尺寸的级配不稳定、缺乏养分、表土不稳定等。因此。即使是种草植树,也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最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回填一定厚度的表土。
废石中如果不添加表土,则除硫化氧化菌外,其土壤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通常是不存在的。培养一种能进行必要的养分循环的土壤有机体,对于培植一种自身延续的植物是十分重要的。
(2)种植方法
通常,很难在光秃的岩石或矿山边坡上进行种植。可行的种植方法有两种:一是寻找小石穴、山麓碎石和裂隙,将植物种植其中,二是人工穴种,用少量炸药控制爆破,形成植坑,填入表土后再种植在一般情况下。种植方法取决于植物的种类:草本植物用种打播种、木本植物用植株栽种。
(3)植物的选择
在废石上种植有两种可能生长的植物:一是按贫瘠土壤的现状,选择有耐力的植物,这一方法叫做“生态法”;
即选择在自然环境下,可以忍受严酷环境的浸入树种(或称“先锋树种”)在裸地上定植,这类植物的种植和成长,可改变或改善环境,使其他植物得以生长,二是改变土壤条件,使其适于所选择的特定植物的生长,这是通常采用的方法。
当然,这两种方法也可以结合使用,通常称为“合成生态系统法”。总之,在矿山土地复垦工作中,必须根据当地具体条件来选择植物品种。
『叁』 土地复垦那个部门负责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载:
1、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3、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4、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①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②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肆』 土地复垦方案用什么资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无资质要求。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费用监管账户开户资料扩展阅读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伍』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2〕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用地者,除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高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用。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执行。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列入土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第五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林业植被恢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属专项收入,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用。
第六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省级20%、州(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的收款级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据》,内容:收款单位:收款财政,预算级次:收款所属级次,收款国库:缴款当地国库,预算科目:103029996(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款单位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国库按不同级次留解,国库按月、年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账。
第七条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林业植被恢复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实地踏勘、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核查等工作发生的管理性支出,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中解决,按照“年度申请、适当安排”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挤占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分类及征收标准
类别
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
县(市、区)名称
一类区 1280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二类区 1120
西山区
三类区 840
红塔区
四类区 560
东川区、麒麟区
五类区 480
安宁市
六类区 400
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县、古城区、昭阳区、河口县
七类区 320
隆阳区、呈贡区、澄江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芒市、水富县、思茅区、通海县、宜良县、楚雄市
八类区 280
宾川县、大姚县、洱源县、富民县、富源县、华宁县、会泽县、建水县、景东县、兰坪县、临翔区、陆良县、禄丰县、禄劝县、绿春县、罗平县、马龙县、勐海县、勐腊县、弥渡县、弥勒县、牟定县、南华县、宁洱县、师宗县、双柏县、嵩明县、绥江县、腾冲县、文山市、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县、宣威市、寻甸县、姚安县、易门县、永仁县、元江县、元谋县、沾益县、玉龙县、峨山县、屏边县、瑞丽市、石屏县、蒙自市
九类区200
沧源县、昌宁县、大关县、德钦县、凤庆县、福贡县、富宁县、耿马县、贡山县、广南县、鹤庆县、红河县、华坪县、剑川县、江城县、金平县、景谷县、澜沧县、梁河县、龙陵县、陇川县、泸水县、泸西县、鲁甸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孟连县、墨江县、南涧县、宁蒗县、巧家县、丘北县、施甸县、双江县、威信县、巍山县、维西县、西畴县、西盟县、盐津县、砚山县、漾濞县、彝良县、盈江县、永德县、永平县、永善县、永胜县、元阳县、云龙县、云 县、镇康县、镇雄县、镇沅县、香格里拉县
『陆』 土地复耕费是哪个部门收的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载:
1、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3、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4、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①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②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柒』 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实施办法》进行复垦,即: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凡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的,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标准向组织复垦的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
第三条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四条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五条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第六条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第七条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