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筹建期的费用一定要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吗
你说的未报销是指未付款吧,
要是这样,就可以记入其他应付款。
一般说的未报销就是未入账。未入账就是未在账簿中记载,就是没记帐
㈡ 筹建期的企业在银行发生的手续费账务处理该如何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新成立工业企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在筹建期一定会涉及到许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装修维修费、原材料等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并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可以将该笔支出转入到“管理费用”科目,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原材料
贷:现金
贷:银行存款等
一部分是筹建期的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用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可将其余额直接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开办费不包括:①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②不属于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所发生的支出③筹建期内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总损溢、利息支出。
财务的筹建期和企业的筹建期是两回事,你还没建账呢进什么财务费用呀,所有开销都可以在开办费中核算,利息收入也在这里冲销。你工商税务手续办理完成,就必须要建账了,或许你单位还认为是在筹建期,还不算正式经营,但你的财务账已经建立,就要按规矩按科目入账了。所以,管理费用—开办费这一项目只是在建账时使用一次,用来汇总建账前的各项开销,之后不允许再使用开办费列支。
㈢ 筹建期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先是记入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财务费用 月未要结转到期间费用,财务费用里吗
按照准则指南中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解释,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科目,不需要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所以手续费应当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㈣ 新开办企业的开户费应计入哪个账户
根据新会计准则,营业执照下来之前,所有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营业执照下来后,该是什么费用就是什么费用,开户费即开立公司基本账户的费用,应该是在执照下来后产生的,应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经营期间发生的手续费、工本费等不能记入财务费用,而应记入管理费用下的办公费 .
㈤ 企业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进开办费还是财务费用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开办期间取得的收入,冲减开办费,这个收入的含义包括取得的利息收入。所以,利息收入冲减开办费。
另,开办期间不启用财务费用科目。
㈥ 刚成立的新公司:基本账户的开户费记哪个会计科目
刚成立的新公司:基本账户的开户费记“管理费用—开办费”,不是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核算的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收入、支出以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包括: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㈦ 公司处在筹建期,发生的银行手续费也计入开办费吗
筹建期间的费用可以全部并入开办费入账,包括银行手续费,不过记账的科目应该是: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财务费用!
一般来说,所有银行手续费个人建议还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资本化的除外),明细科目就是手续费。财务费用下不应该设置开办费这样的明细科目
㈧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
新准则下筹建期费用核算的思考
新准则下筹建期费用核算的思考
项目分工时,经常听到拉业务的合伙人介绍被审计单位情况时称:“××客户处于筹建期,只有资产负债表,很简单的”。到了客户单位,客户更是拍着胸脯说:“就是了,我们只有资产负债表,太简单了”。浏览客户以前年度审计报告,确实是只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为空,现金流量表也仅限于筹资投资活动,仔细一想,果真如此吗?
企业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处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期摊销、先归集后一次摊销、发生时计入损益。虽然各项规定杂乱无章,但是我们将其按时间全部列示在一起的时候,还是可以看出其发展轨迹的,即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目前新准则下,由于许多规定不明确,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困惑。
一、筹建期费用有关会计、税收法规的演变
(一)、1993年7月1日两则两制时期
1、会计规定
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各行业会计制度随后给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67号)规定:递延资产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92财政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会计规定没有给出摊销年限的规定,而是由财务通则明确。
2、税法规定
1994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不仅给出了筹建期的定义,而且明确了开办费具体项目和扣除年限。
(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时期
1、会计规定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本次改革将分期摊销改为一次摊销,同时基本继承了1994税法对于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的规定,但是还不如税法规定的严谨,难道筹建期间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就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税法规定未发生变化。
(三)、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期
1、会计规定
首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3号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是指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已经无“筹建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踪迹。
本次改革后,已经实现了向国际准则的趋同。
2、税法规定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建期费用是否还属于税法中长期待摊费用范畴,目前没有明确,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得税实施细则。
二、新准则下面临的困惑
(一)筹建期如何界定?
对筹建期做出过规定的文件仅限于: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困惑: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废止了的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还能作为实务中的依据?在这个推崇统一国民待遇的年代,已经过时了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能适用到全部的中国企业?如果上述规定都失效或不适用,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
(二)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包括哪些?
目前能找到的对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规定最为准确的是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但是该规定同样面临已废止不能作为cpa执业依据的问题。
企业筹建期间尤其是那些固定资产购建活动跨期较长的企业发生的费用中,哪些能资本化、哪些应该作为开办费发生时即入费用?是否企业处于基建期,cpa就能容忍其所有费用都计入在建工程、其每年利润表都是空白、其现金流量表仅限于筹资和投资活动?相关准则没有给出答案,给出规定的只有借款费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条件。
三、新准则下如何处理?
实务中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千差万别,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来作为判断企业筹建期开始、结束的依据,也很难将所有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均予以统一,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筹建期间及相关项目构成界定的不一致,最终将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或丧失。
根据对新准则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相对有效的处理,应该按筹建期支出的类别,分别处理如下:
(一)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发生时即作为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条件,对资本化、费用化部分予以区分,应资本化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应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
(三)筹建期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四)筹建期为开始生产经营做准备所发生的购买存货,先计入存货,用于试生产或在建工程购建活动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或销售的,计入“生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五)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次月就要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在购入的当月就要开始摊销,这部分折旧和摊销在筹建期结束前,应该作为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
(六)筹建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规定,将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七)筹建期的内部研究开发费,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八)筹建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对于计入递延收益且又需要一次性计缴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则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暂时性差异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上面为本人能想到的,希望大家补充)
按照上面的原则处理后,我们发现,对于那些基建期较长的企业,并不像他们所坚信的那样:整个基建期利润表为空,现金流量表仅限于筹资、投资活动。这就是新准则带给我们的魔力:赋予你原则,但是你又不能超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