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天然气入户费是否要交
不交,新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纳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里,不能再向业主收取。
南昌市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是居民按一户一灶计算,每灶初装费和庭院、户内工程材料费累计不超过3200元。2015年11月11日,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
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商品房房价包含水电气开户费用扩展阅读
“不交燃气开户费,就不给房子钥匙。”近日,一名河南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发帖反映自己被强收天然气开口费,网友表示,在其购房合同上已标明双气入户,可在交房时被告知需缴纳3000元的天然气开口费,不交不给钥匙。
网友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已不允许开发商收取开口费,为何交房时仍被强迫缴纳,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保障居民的正当权益。
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关于此类留言并不少,多地网友反映被强制缴纳天然气开口费。据了解,早在2001年,《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有网友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各种开口费早已被取消,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但实际情况开口费仍需缴纳。
2. 买房子可包括水电燃气的开户费用在房价内
你好!买房子不包括水电燃气的开户费用在房价内,理由是开发商它只是负责把煤气管接到房子,它不会帮你接到厨房啊,物业公司它只是帮我们维护小区 的日常而已,实际上接通煤气管道和水电的费用都不是开发商的,都是由你所在的市煤气公司和水电局统一收费的,除非你买的时候购房合同里已经包括有这些费用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有约定的房价款不包含燃气开通安装费,然后收取费用合法吗
面坊买卖合同中写有约定的房价款不包含燃气开通安装费,然后收取费用合法吗?不玩了
4. 请问各位买房后收房有没有付过水电开户费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不能再收了吧,国家已经有规定了的,开发商的房价应该包含了六通的开户费了
5. 请问商品房交房前要交水电开户费吗不是说已经算在房价里了吗
商品房交房的时候一般会计收有线收视费、供暖费等,但水电费一般是不会包含在房价中的,水费只要住宅安装了水表,交付使用了,自来水公司就已经开户了,只需要查表缴费就可以了,电表一般在收房的时候会给您一张电卡,需要您自己购电的,希望能帮到您
6. 商品房水电气入户费是法定开发商承担吗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0日 川价发〔2008〕196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 计入商品房屋价格的“两管三线”费用的范围应为经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红线内的“两管三线”工程。在红线外的“两管三线”工程费用,原则上由“两管三线”的经营企业负担,远离城市建成区单独长距离接管供气、供水等特殊情况下的收费,可按当地政府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两管三线”经营企业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它名目的安装工程费用,避免因此增大开发成本,增加购房者负担。 三、 新建商品房中的“两管三线”计入商品房销售价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两管三线”费用。对各地已建成房屋改造进行的“两管三线”安装,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制定统一的安装价格。 四、 在保证“两管三线”生产经营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应逐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合法的“两管三线”经营企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过渡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从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 在通知下发前部分地区已将“两管三线”安装费计入商品房价的,维持执行不变;在通知下发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现阶段住户和过去的住户与商品销售商在购房时签约合同中已明确没有包括“两管三线”需另行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包括二手房交易)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 各级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着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屋购房合同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 本通知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0日 (地方法规)
7. 您好! 买商品房时,水、电、煤气的开户费是计入房价中由开发商交还是由购房者自己交
现在明确规定,此部分成本摊入建筑总成本,不得另外收取。
相关政策由发改委、物价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