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区交房让交燃气安装费也就是开户费可是,听说这个费用国家有规定是开发商承担的是不是真的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1年颁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2. 我新买了一套房,开发商需要我交一个2800块钱的,一个燃气开户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合理
不合理,因为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586号文件就明确撤销城市燃气开户费。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这些费用都应该属于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当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的话按照规定是不能够办理规划,立项手续的,这些费用已经被均摊到房价上面,不能冠以任何的名义重复收取,虽然是规定中阐述的特别明确,但是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统一,如果开发商有能力经过当地发改委(物价部门)的核准你不交也没办法(因为你不交就不提供服务),但是总体说来全国目前来说大部分城市中都已经取消了燃气开户费的收费项目。
3. 国家规定新房上房时所要缴纳的燃气初装费是多少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
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小区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然而至今尚有许多小区继续负隅顽抗、隐瞒欺诈试图掩耳盗铃蒙混过关。
法律依据:
2001年发改委585号文件链接:http://wenku..com/link?url=--qVvHy3Ygp4_Xoi5rQeAfPq
4. 小区物业发用天,燃气开口费是什么费用
天燃气开口费,你先确认下是不是开户费。意思就是天燃气通到你家的费用,即开户费。
物业可以根据与天然气公司的合同代收此费用。一般在小区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商或物业先行垫付燃气开户费,集体开通,业主收房后再向物业还款。
但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均不得代收开户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果你的物业在你已交付天然气开户费之外,又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是违法的。
5. 开发商向业主要求交天然气开户费合不合法
如果合同里事先注明需要另交,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可以要求退还。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1、根据《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2、根据《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开发商小区燃气开户费用扩展阅读:
《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
1、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3、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5、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6、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6. 小区管道天然气开户费该谁交
该购房人是否需交纳燃气初装费要看当地的交易习惯。若在当地,开发商在售房时合同的交房标准包含了燃气管道,说明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已设计燃气管道,初装费应由开发商交。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明示该燃气初装费不包含在房价款中。均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则该购房人交纳。当然,开发商在收取燃气初装费时,应当将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及计算依据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对此有知情权。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燃气初装费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明示该燃气初装费是否包含在房价款中。若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7. 燃气开户费,是由开发商承担,还是业主自已承担
1. 燃气开户费,由开发商承担。
2.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1)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
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元收取,计入房价,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物业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3)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4)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5)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3.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
(7)开发商小区燃气开户费用扩展阅读:
1.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
4.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8. 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是否合理
合理!燃气开通费不属于购房合同,要另外收费!开发商也只是为燃气公司代收而已!
9. 小区天燃气开通收费问题
开发商无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