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然气开户费是法律规定的吗
燃气初装费应当由开发商缴纳的原因再次报道,2台从头至尾翔实报道,让你彻底明白,业主筹资买了管道,而管道所有权却不属于业主,等于替燃气公司投资,地方物价局视国务院585号文件如同儿戏,行政不作为,最终被业主告上法庭。物价局败诉,撤回收费文件。**电视台记者善意提醒,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民权利。记者直指物价局揣着明白当糊涂,甘当少数人的保护伞,收费价格按规定要举行听证程序,物价局违规默许开发商。
2. 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初装费是多少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3. 国家规定新房上房时所要缴纳的燃气初装费是多少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
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小区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然而至今尚有许多小区继续负隅顽抗、隐瞒欺诈试图掩耳盗铃蒙混过关。
法律依据:
2001年发改委585号文件链接:http://wenku..com/link?url=--qVvHy3Ygp4_Xoi5rQeAfPq
4.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
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燃气开户费用的规定扩展阅读: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
2、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3、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5. 燃气开户费,是由开发商承担,还是业主自已承担
1. 燃气开户费,由开发商承担。
2.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1)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
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元收取,计入房价,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物业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3)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4)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5)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3.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
(5)燃气开户费用的规定扩展阅读:
1.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
4.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6. 燃气 一般开通费要多少
截止到2020年7月,燃气一般开通费要400-2000不等,具体的各地的收费价格不一样,全国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具体价格还要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开通燃气需具备安装条件,将户主身份证、天然气灶具合格证以及燃气入网费单据原价等所需相关证件全部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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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燃气要注意室内通风
在使用燃气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室内的通风,避免事故的发生。因为如果室内通风条件不是很好的话,当燃气在燃烧时会使室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慢慢减少,在供氧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燃气灶不完全燃烧,从而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
2、用气完毕记得关闭双阀门
燃气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有人在边上看管住,并且在每次用气完毕后,切记要将燃气灶具以及灶前阀门都关闭掉。在入户安检中,就会发现有些人在用完燃气后,只会燃气灶的开关关闭,而并没有关闭灶前阀门,这种情况如果一旦胶管松动或是脱落的话,就非常容易导致燃气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3、胶管两端的管卡必须要拧紧
燃气胶管一端是接着灶具的,而另一端则接着燃气管道,这两个端口连接处一定要用管卡拧紧,以免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
7. 天然气开口费 国家相关规定
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7)燃气开户费用的规定扩展阅读: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
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8.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8)燃气开户费用的规定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