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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票开户

发布时间: 2021-07-16 06:03:46

㈠ 中投证券新易融如何申请

您好,新易融:专门为客户新股申购融资而设计的一款产品,客户只要在网上自助办理即可轻松实现,通过质押股票、基金、债券获得申购新股所需资金,授信额度统一为200万元。您需要开通相关的权限,然后把自己普通账户的股票质押。

㈡ 股票融资步骤

股票融资一有股票账户必须达到数额50万。融资的比例是。70%到80,不能百分之百。如果百分之百融资风险特别大。证券公司也是不允许的。

㈢ 个人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想办理股权质押的,是不是要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吗

可以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个人在证券公司办理的称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大体要求如下:
1、客户开户资料齐备、账户规范、未被公司怀疑具有洗钱行为;
2、已办理结算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
3、客户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不存在公司认定的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6、自然人和法人客户持有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7、自然人客户持有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8、自然人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证券资产对账单、标的证券资产对账单;
4、个人收入证明、出具其单独或联名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其房产或居住条件的资料;

当然每个证券公司的要求在细节上会有出入的,你找你所在的证券公司咨询就好了。

㈣ 融资融券和质押融资的区别

你好,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三、担保物不同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六、产品属性不同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

㈤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只登记不公告违法吗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但事实上,质权的实行除了折价受偿外,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行质权不会影响资本三原则的贯彻。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总的来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似乎显得慎重有余而灵活不足。

(三)国有股的质押问题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为出质标的设定质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这个审批程序是通过备案制度实现的。具体来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这个通知对国有股质押还有如下限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以国有股质押所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等。

(四)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能进行股份转让。并非如此,因为,这一条并没有禁止股份在规定期间内的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无法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如果股东名册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就无法确定。《公司法》的规定似乎没有考虑上市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登记的事实。在证券集中托管、登记的体制下,股东名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碍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只不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股票持有人是变动不居的,而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是不变的,只有他们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或者领取股息的权利,但不能根据这个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的申请办理质押,除非他们也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在现阶段,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为其办理质押登记呢?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他们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的结果,从小处说,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与同股同权的法律要求相背离;从大处说,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问题

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事实行为,是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但这个事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开立账户和证券托管为基础的各项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券法》使用了“职能”一词,而非“职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具有权利的属性是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且,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相关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有关服务申请,否则该申请人就丧失了接受服务的渠道,其合法权利将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因此,办理开户、登记、托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来说,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定性的委托关系。一方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接受出质人与质权人合法的登记申请,在这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受托人,受托事项是办理质押登记;另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对此委托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这种委托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乃至民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认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界定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中各自的责任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思路。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为证券的无纸化以及证券的集中登记、托管,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保管质物的责任已不是质权人,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其对证券登记资料的善管义务。

㈥ 谁知道美股的股权质押应该怎么操作 需要哪些手续 还有 哪些机构可以进行放款

您好! 券商都可以做的。流程:您在股票转到开户的券商,券商再根据您的股票给以您一定额度的质押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