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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入职一般会查股票开户

发布时间: 2021-07-25 00:40:57

① 我明天就要去证券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了,但是我现在还有股票账户,能有什么办法

可以先去备案啊,并且同时注销,这样也不会耽误入职手续,但是话说,证券不好做啊~!希望能帮到你哦

② 考了证券从业资格后,进证券公司工作,不注销自己的股票帐户有什么问题吗被查出来有会怎样

办理入职一般都是要销户的,自己的账户不允许交易,基金户还是可以留下的。

③ 证券公司员工都不允许开户吗

原则上讲是明文规定的不可以。

④ 考过证券从业资格后,一旦到证券公司上班,是不是可以查出你是否开有账户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一定是要卖掉你持有的股票的,但是可以不用销户,你的账号可以用来买基金的。而且你去券商上班之前,他们一定会要求你 把手中的股票清仓的,这是券商合规性的一个指标,没有商量余地的。
不过很多人都用朋友的账户做。

⑤ 证券从业人员在别家券商开户会被查到吗

会的。
开户时录入的数据上传到登记结算公司,这样监管部门很容易查到

⑥ 要去证券公司上班了,但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请问之前开的股票账户怎么办。谢谢!!

你需要去你证券账户所在的证券公司将你的证券账户销掉,不然你在持有证券账户的状态下执业的话,对你和你的公司都会有不好的影响

⑦ 明天就去证券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了,但是有股票账户,能不能今天把股票卖了,然后明天先办入职,销户过几天。

这个严格来讲是不能正式办理入职手续的,但是你可以跟所在营业部说明情况看公司的意见,不行就申请缓几天应该不成问题。祝你好运

⑧ 为什么证券公司让新入职人员自己开户

正常情况下公司一般是劝新来的业务员拉亲戚朋友开户,并不会要求员工开户,因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是不能有股票账户的,你这种情况就是公司其实根本没想让你成为正式员工,纯粹是骗你让你亲戚朋友开户帮他们充业绩,然后找理由把你赶走。这套路我见过太多了

⑨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⑩ 我要去证券公司上班,可是我开户炒股了,怎么办

可以转让给亲人,只要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直接持有、买卖股票就可以。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一条就是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10)证券公司入职一般会查股票开户扩展阅读:

2017年5月,浙江证监局下发通知,因浙商证券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