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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堂县外汇开户

发布时间: 2021-08-04 08:14:49

『壹』 成都市金堂县哪三江在这汇流

成都市金堂县有毗河、中河、北河在其金堂梅林公园外汇合,金堂县县境河流分属于沱江、岷江水系。湔江、石亭江、绵远河,于广汉易家河坝汇合成为北河,在金堂县赵镇接纳岷江分流——清白江与毗河,称为沱江。

沱江古称金堂河,是金堂县内最大河流。县境内包括北河段13千米,沱江在县境内流程共59.7千米到五凤溪东入简阳境。

(1)成都金堂县外汇开户扩展阅读:

金堂县境内的岷江水出都江堰市宝瓶口后,东北流经都江堰市蒲阳,辗转东行,经郫县、彭县、新都、广汉,汇集各山溪水,在广汉接纳濛阳河,到金堂入沱江。

金堂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湿度大,云雾多,乏日照,平均风速小,无霜期长,大陆性季风气候显著,具有春来较早、夏长、秋冬短的特点。

『贰』 股票开户,你们的营业网点具体分布在哪儿我想去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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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四川金堂县现在经济怎么样啊 以后有那些方面可以发展的呢

目前金堂的经济发展正处于腾飞阶段,金堂县实现了对外开放的招商引资战略。对县外人员到我县来创业给予了极大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推动我县与国内外的联合与协作,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重点
第一条 鼓励县外投资者投资以下项目:
1、能源、交通、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食品、机械、医药、电子、服装、建工建材、精细化工等项目;
3、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4、高科技项目;
5、产品出口型项目;
6、旅游项目等。
二、税费优惠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县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旅游项目的内联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
2、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凡在我县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内联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1、投资在500-3000万元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80%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
2、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100%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按80%返还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五条 凡在县内征地新办企业,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从优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条件兴办县内总体规划的各类企业。
第六条 对县外投资企业的用地,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
1、按基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
2、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免缴有关规费;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3、在我县兴办生产性项目所用土地,地价可根据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优惠10-35%;
4、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可采用出让、年租或折资入股的方式。其土地使用权和使用用途不变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我县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以当地当年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作价入股,所获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七条 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县外投资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我县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包括承包、兼并、技术入股等,需征地进行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并可缓交1年。
四、工商登记
第八条 为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制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工商注册可保留原企业名称。
第九条 凡进入我县的新办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一律采取“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先组建企业法人,后向有关部门申办专项许可证。申办企业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文件:(!)投资者合法资格证明;(2)验资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4)与经营范围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使用证明和从业人员名册;(5)投资者签章的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第十条 实行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的企业,均可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经营范围自主选择;经营方式自主决定。允许企业多品种、跨行业经营,充分体现企业的意愿。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申办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的个体、私营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十二条 外地来我县的暂住无业人员,可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书向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
五、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凡属我县生产需要,自愿来我县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费毕业生),以及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工人都属引进的范围。
第十四条 通过智力支援、聘用等形式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人才,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调入的人才,原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参加全市统筹,关系可放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工资由企业根据其贡献和能力或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凡引进到我县企业的人才,使企业连续两年新增利润(税前)5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除按合同规定或按县上政策规定的奖励以外,原户口在我县城区以外的,优先解决进城指标、家属随调及子女入学问题。引进人才的家属是农村户口的,按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农转非。
六、劳动人事
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自主确定用工数量、用工条件和对象,拟定招工简章报劳动部门审核后,自主招收或委托劳动部门招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关系等事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未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无权调动。
七、金融和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 我县各家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开户、结算、咨询服务等方便。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我县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均可按有关规定保留在现外汇帐户上。
第二十一条 外商分配所得红利为人民币的,持有关证明可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市场调剂为外汇后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外商投资者境外汇入的投资款的外汇,经批准可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汇,换为人民币投入营运。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产品所收入的外汇,可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外商投资企业需进口本企业生产用原料或设备,可持有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售、付汇。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内外筹措资金及贷款时,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和金融政策规定。
八、其它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保护。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省、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因工作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公安机关视需要签发一年、两年或五年多次有效出境证件。并可视需要办理国内暂住证。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煤、通讯、运输等优先安排,价格或收费标准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并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我县的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在设备审查、商检上享受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凡在三中园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和内联企业,由园区牵头,在园区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县计经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税收兑现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定期集中审定一次,财政部门凭县对外开放办出具的通知单返还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凡在县内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税收外的各项收费具体标准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国家、省、市对外商和内联企业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到计经局立项并动工的企业和项目仍按金委发(1994)26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立项并动工的企业和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肆』 金堂工商银行广场支行行号是多少

网点名称: 成都金堂广场支行,网点地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33号、35号、37号,个人电话:028-84997645,对公电话:028-84997645,银行机构代码(行号):102651025113。如需查询开户行行号,请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在下方菜单栏中选择“智金融-业务大厅-查询开户行”,按提示尝试查询开户行行号(银行机构代码)。由于不是所有被查询网点均会显示“银行机构代码”,如无法查询,还请联系开户网点。

(作答时间:2020年1月19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伍』 盗窃旧通信线金额为6400元在金堂县有多重的量刑

首先要确定涉嫌的罪名。如果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线,就属于破坏电信设施罪。量刑会比较中。如果是废旧的,就属于盗窃罪,相对较轻,法定刑三年以下。具体结果,要看具体情节和律师辩护情况而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陆』 金堂县有那几个证券公司,哪个证券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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