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布江达县朱拉松茸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样
工布江达县朱拉松茸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14-03-16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巴河小集镇派出所南侧。
工布江达县朱拉松茸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540421585756240D,企业法人云登加措,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工布江达县朱拉松茸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松茸采集;松茸、野生菌收购、加工销售;住宿、餐饮;土特产(含虫草);果树苗培育;种子销售;物流运输;牦牛养殖;畜产品加工及销售;土壤深松、客土改良;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在西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
工布江达县朱拉松茸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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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布江达县的海拔是多少
工布江达县全境最高海拔6691米,最低海拔3180米,平均海拔3600米,相对高差1700—2000米,深切割地段相对高差达2000米以上,西部相对高差较小,但绝对高程大,具有高山剥蚀地貌特征。地势总体呈现南北高、中部低,西部高、东部低的变化特征。
工布江达县地处藏南谷地向藏东高山峡谷区的过渡地带,南以冈底斯山脉东延地段郭喀拉日居为界,北以念青唐古拉山脉为界,山脉、河谷呈近东西向展布,境内山峰林立,沟谷深切,属深切割的高山河谷地貌。
(2)林芝工布江达县td开户扩展阅读
工布江达,藏语意为“凹地大谷口”。县境地处藏南谷地向藏东高山峡谷区过渡地带,呈深切割的高山河谷地貌,平均海拔3600米。属温带半湿润高原季风气候,东部温和湿润,森林茂密,西部寒冷干燥,为灌木草甸植被。雅鲁藏布江支流尼洋河贯穿全境。旅游景点有巴松措、太昭古城、巴嘎寺等。
工布江达县境内主要种植青稞、小麦、油菜等作物,牧业以养殖藏猪和牦牛为主。土特产品主要有虫草、麝香、松茸等。工业门类有采矿、水力发电、木材加工等。旅游服务业在经济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2013年,工布江达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3亿元,财政收入6239万元。
3. 西藏工布江达县江达建筑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藏工布江达县江达建筑有限公司是2013-06-21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双拥路北侧县中学南侧。
西藏工布江达县江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404217835344116,企业法人拉巴次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藏工布江达县江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公路工程承包、水利工程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市政工程承包、砂石加工、水泥砖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西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19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2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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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现在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加兴乡白郎村,这里的海拔高度是多少呢
也许用你的手机安装GPS相关的APP就可以随时测量所在位置的海拨高度。如果是苹果手机本身系统自带的工具中就有测量高程的APP。
经度: 93.1396179999999, 纬度: 30.234153
海拔: 4021米, 气压: 61KPa
5. 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劳动局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一、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二、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