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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药公司开户头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 2021-05-15 14:52:16

A. 开医疗诊所需要哪些手续

拿医师资格证,注册证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去办理《医疗机
执业许可证》才能开业。

B. 开医药公司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诊所医药公司开户头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C. 诊所从医药公司进药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有工商管理证,诊所的从业证和营业执照,医生的专业证

D. 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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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E. 办理诊所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条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一、 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诊察登、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

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投资资金具体要求
附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健康状况、专业履历及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3. 所在地区医疗机构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4. 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5. 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6.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
7.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9.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2.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3.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附2:设置选址报告
1. 选址的依据
2.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 占地和建筑面积
投资资金要求
1.综合诊所 50万
2.综合门诊部 300万
3.一级综合医院 500万
4.中医诊所 20万
5.中医门诊部 50万
6.中医医院 100万
7.口腔诊所 50万
8.口腔门诊部 100万
9.医疗美容诊所 80万
10.医疗美容门诊部 150万
注:注册资金为投资资金的20%

首先你要找个执业医师,之后到当地卫生厅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按照上边的提示准备硬件及软件,之后卫生厅会派2到3个稽查员勘察现场是否符合要求(这里你要破费啦),之后恭喜你开张。

F. 开医药店都需要什么证

一、开医药店需要的证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卫生许可证。开业后还必须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通过(GSP)认证后可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医保定点药店。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G. 药店到医药公司开户要什么资料

药店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采购委托书、采购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提货人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开票信息、质量体系调查表。

H. 开诊所需要什么证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8)诊所医药公司开户头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