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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公司在医院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27 18:48:35

❶ 医疗器械公司在医院开户难吗

难。
没关系通常做不进去。

❷ 医院购买医疗器械 供货商应提供哪些资质急求!

三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企业营业执照。

❸ 我单位给某三甲医院供货,请问我应该给这个医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啊

医院不能抵扣,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免得年底税务还要联查,为什么你开具的增票没有抵扣,还要写说明什么的。

❹ 医药公司在医院开户必须是公司账户开户吗

❺ 医药公司在医院开户必须是公司账户吗

是的,公立医院账户一般是国管账户,所以除了对自己的员工发工资,其他支付必须是公对公的。私立医院对私账户的支付,其实不合规的,因为不是公司户开不了发票。

❻ 请问我想给医院和药房供货,要找什么部门,有什么技巧吗

医院采购部负责人,分管院长。然后是开方的医生。当然先要找朋友介绍认识,可以有业务交流的人介绍,也可以找政府部门的人引荐。
认识一个人就可以拍马屁了,逢年过节多走动走动。小礼物,请客吃饭各路神仙都要请到。这样人家采购就可以顺水推舟了。当然你的药品的各项检测批准报告和其他医院临床效果也要全面。另外,同类药品该医院用什么品牌药也要有了解。其实我说的你也都知道。做销售最关键还是抓住打入医院的第一根钉子

❼ 一般药品代理商向医院供货的折扣是多少,而他本身进货的折扣是多少.请朋友解答一下

一般来说 医院的产品做进去的话不是按扣率,而是按中标价,要投标的。比如说你的产品是1块钱代理的产品,其他人也有一样的产品,你们2个找投标单位投标,你要供3块,他要供4块,然后投标单位会把把你们的价格登记。医院会看那些是中标的价格,谁报的多少医院知道以后,只要谈好了以后就按中标价格供货。 你进去的话你要测算费用。一般药品进去以后,你要维护。那些是不明说的。你要给医生利益,包括主任和一切与用药有关的人,包括送礼之类的。
一句话:医生头上花钱的话占你利润的50%左右。你1块钱的东西你可以供应8块,但有3、4块医院已经拿走了,你的明白?医院做药的话费用垫款是很大的,比如说抗生素类的,完全可能是半年才拿到钱,几十万都说不好的,要有充足的货款。
还有的药品供医院就是普通的不能在普通的药品,那就是加几个点就卖的,但一般人谈不进去的。

❽ 医疗器械公司没有厂家授权书可以向医院供货吗

当然不行了,授权一般是厂家授权,不可能同一个区域设置两个代理商,合同上都要写明的,如果你A公司有区域授权,B公司是定点医院单独授权,且这家医院在授权区域里,如果厂家没有事先和A公司沟通好B公司也是不能卖的,当然,还要看授权时间

❾ 医院开户需要向银行出具什么手续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就提供免税证明或非营利性医院的证明。

❿ i注册一个药品销售公司须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10)供货公司在医院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